中新网11月8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捡到他人手机后非但不归还,反而将手机内的所有信息删除并抛弃。为此,机主赵某以侵犯财产权为由,将捡到手机的李某、邱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通州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李某、邱某赔偿赵某手机、小灵通及信息损失费共计5000元。
原告赵某系中央电视台一栏目编导,被告李某和邱某系夫妻。今年4月18日,原告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和小灵通遗失在车内,被随即乘坐该车的二被告捡到拿走。随后,二被告将手机内信息全部删除,将小灵通扔到崇文门附近的垃圾桶内。
今年4月23日,警方找到二被告,二人将严重受损的手机交给警方转交给原告。当日,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调解,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约定由二被告赔偿赵某手机、小灵通及所删信息造成的损失费共计5000元,于2005年4月26日付清。事后,二被告反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赔偿协议。二被告辩称,赔偿协议是在无警察在场,受到原告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将原告遗失在出租车内的手机和小灵通占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小灵通和手机内信息与原告特殊的工作密切相关,具有特别的作用,二被告扔掉小灵通、删除手机内全部信息的行为给原告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被告双方为此事在派出所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被告应当自动履行赔偿协议。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目前,二被告已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侯毅君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