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近期以来,“迷药”的广告静悄悄地出现在公共厕所、墙壁等公众场合,并且有人兜售“迷药”,还特别强调“迷药”的效力。有关部门提醒市民,对主动馈赠物品或上前搭讪的陌生人要保持警惕。
“迷药”当街兜售
日前,来自外地的周先生在街心花园观赏千年古榕及鳄湖美景时,“遭遇”了一个向他兜售迷药的“生意人”。
周先生正在观赏化龙桥时,忽然一个操着外地口音的男青年向他凑近来问:“老兄,要迷药吗?”周先生一愣,观察了那男青年一下,便装作很感兴趣的样子,向男青年打听药价。男青年说有两种迷药,一种便宜些,价格为1500元(没说份量),可以令被迷者昏睡过去;另一种贵一点,2000元,可以令被迷者大脑失控,任人摆布。男青年介绍了一番,见周先生无意买,很快就走了。
“迷药”广告现身公厕
有市民发现,近来河源市的公共厕所、路边等公共场合出现了一些“迷药”广告,这些广告通常很简单,除了“迷药”两个字,后面就是一串手机号码。
在源城区东源党校附近的一处公共厕所里,木门、墙壁等多处地方出现了用黑色广告笔涂写的“迷药”广告。
一位姓谢的女市民认为,对这些可能引发犯罪的小广告,公共厕所管理人员、环卫工人甚至市民,发现后都有义务将它清除掉,使之不能发挥“广而告之”的作用。
“迷药”广告触犯《广告法》
市工商局广告科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该工作人员指出,这类广告如有人举报,一经查实,工商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有关人士认为,兜售的“迷药”是一种违禁品,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妨害社会安定,社会危害性极大。售卖或通过在公共场合张贴、涂写“迷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类违法分子,公安机关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并导致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还将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迷药”害人害己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了几桩公安机关近期接报的有关“迷药”害人的案件,其中两桩案情类似,都是年轻女子在公共娱乐场所轻信陌生人,喝下了陌生人赠送的饮料而导致昏迷,继而被强奸、抢劫甚至绑架勒索。另外,中老年妇女也是容易被盯上的群体。日前,一位老年妇女在老城区被不法分子施以“迷药”,将家中钱物“奉送”给施迷药的人。
河源市在2002年下半年曾破获过此类案件。2002年7月,市巡警支队破获一个多次利用迷药在市区劫财劫色的犯罪团伙,抓获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并当场从他们身上搜出作案时用的迷药一瓶(内有药片22粒)和迷魂药粉一包。
据了解,广东省其他地方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今年上半年,佛山市五区两级法院就审理了20起类似案件,部分作案人员被处以死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加强食品药品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在公共场所兜售“迷药”属于无证经营国家禁止公开销售的药物的行为。他说,这些兜售“迷药”的人流动性强,获得“迷药”的渠道有可能是通过非法渠道或自己研制,危害性很大。一旦发现卖“迷药”的人员,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据悉,这类“迷药”通常是麻药或者一些高效的催眠剂药品,有的含有“三唑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发文,将三唑仑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一类精神药品只能在医院使用,所有药店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也只能在医院使用或在指定药店凭医生处方购买),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从今年3月1日起,除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外,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三唑仑(三唑仑是一种新型的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催眠作用,长期服用极易导致药物依赖。因这种药品的催眠、麻醉效果比普通安定强45到100倍,口服后可以迅速致人昏迷晕倒,故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
市公安局:
遭遇“迷药”最好马上报警
市公安局法制科、宣传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利用“迷药”实施犯罪行为并产生了严重后果的,卖“迷药”的人也难逃法律责任。据介绍,利用药物催眠或麻醉进行诈骗、抢劫大多发生在偏僻的地方或茶馆、酒吧、舞厅等娱乐场所。选择的对象一般为有钱人和年轻单纯的女子。受害者与施药者之间,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进行了一定的交流和接触,比如说近距离交谈、喝茶、饮酒、吸施药者递的香烟等。所以人们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和陌生人近距离搭讪、聊天。另外,对并不是太了解的朋友,也要提高警惕。
公安机关提醒市民,如果家人或朋友在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下出现从家中提取大量现金或取出银行存折等将财物外拿的行为时,应当提高警惕,多加追问。市民如果发现兜售“迷药”的人员应该马上报警,并记住卖“药”人的外貌、生理、口音等特征;一旦被施“迷药”,受害市民清醒后应第一时间报警,以便公安机关及时破案,避免更多的人受害。(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