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
商标局将从严审查商标转让
法务提示本网记者 姚芃
为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近出台新措施完善程序从严审核商标转让,将重点审查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
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允许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新法实施以来有预谋地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现象日益猖獗,并且由此频繁引发商标权利人诉商标局的行政诉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于最近调整了以往的做法,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程序:
———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
———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据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介绍,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允许个人注册和受让商标,“非法转让商标”的现象便日趋严重起来。出现了专事商标买卖的“职业炒标人”,当这类职业“炒手”得知有人需要某类商标时,就立即向商标局查询搜索,再联系注册该商标的企业进行洽谈。当发现有空子可钻如原企业已吊销或注销企业登记后,便私刻公章将他人的商标卖掉,牟取不义之利。
一些商标权利人在商标被非法转让后,把矛头直指商标局,认为商标局在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使非法转让或非法许可得逞,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事实上法律并未规定商标局负有对商标申请书件和加盖印章、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权力,同时商标局也没有能力和手段对商标转让、许可备案申请文件的真伪进行鉴定。这类状告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仅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达数十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20日就此问题向商标局发出了(2005)司建字第7号《司法建议书》。建议商标局在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从能够确认转让注册商标系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真实情况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至少还应当在形式上对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原件、转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避免注册商标被非法转让。
商标局对《司法建议书》十分重视。
随后召开了“商标行政程序有关问题专家研讨会”。正是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和专家意见催生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进行严格审查的新举措。新闻链接
非法转让商标的十大伎俩
1、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
2、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
3、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
4、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企业负责人成立同名企业冒名顶替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
5、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将著名商标低价转让给第三者;
6、合资人将另一合资方的商标私下转让到自已企业名下;
7、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私下又将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
8、经销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公司名下;
9、出口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在国外抢注,并转让给外国的公司,禁止国内被代理人的产品再销往外国,并引发涉外诉讼;
10、私下将他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国内公司名下,并禁止国内原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再销往该国。(责任编辑 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