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褚燕娟 记者殷文静 通讯员建法)母亲有病,儿子却不肯付治疗费,悲愤的老人将这个不孝子告上法庭,日前,建邺法院审结了此案。
62岁的倪扬是南京一家工厂的退休工人,她有两儿和一女,平时她和老伴一直靠退休工资维持日常生活,不需要子女给赡养费。十年前倪扬被医院诊断出II型糖尿病,后来病情越来越重。今年2月,她因患有糖尿病住进医院抢救,后因病情加重,导致左腿组织坏死被截肢。住院期间,老人花掉了医药费7万多余元,人体蛋白质治疗,药费3000余元。老人从自己的病情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出发,便请护理工照料生活,每月工资600元,为此,老人是用尽了自己全部的家当。
今年端午节的晚上,倪扬召集家人商议解决此次的医疗费,计算后,实际每人均应负担老人1万余元医药费,老人的其余两个子女都各自支付了其应负担的那部分,可是,倪扬的二儿子王某却从倪扬老人住院以来就从未承担分文医药费。
老人称,儿子1991年4月14日生有双胞胎女儿,他的小女儿出生两个半月后,就随倪扬生活,直到原告住院,其丈夫去世,他的儿子才将他的小女儿带回自己的家生活,离现在不到一个月。
而儿子辩称,自己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每月收入仅1000元,单位也将倒闭,两个孩子明年要上高中,妻子下岗在家,对原告的医疗费不予认可,自己也无法承担。小女儿是倪扬自愿要求抚养的,不给倪扬自己女儿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原告子女作为原告的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应当对患病的原告提供医疗费和护理。判决如下,王某付给其母亲11508元及自2005年6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每月200元的护理费用,在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月付给其母亲护理费200元,诉讼费由王某负担。(文中均为化名)
《江南时报》 (2005年11月09日 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