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讯(记者赵桂华)从本月15日起,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违者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昨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宣布《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本月15日起开始实施。
“减法原则”首入保护法规
目前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非文物建筑物。就此《条例》参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全国首次使用了“减法原则”,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违者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涂污文物最高罚200元
沈阳市文化局副局长张英告诉记者,以往文物管理部门发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有刻划、涂污、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等行为时,只能劝其停止该行为,却没有处罚权。而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等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违者将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给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报告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如果施工单位仍继续施工,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张英透露,以往沈阳市在处理类似现象时,罚款最高额是2万元,而根据新的规定,将对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最高额可达50万元。
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应协调
《条例》还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违反规定者,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