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终审认定死者有过错,维持一审原判
新华社昆明11月9日电(温星 蔺以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文山“11·10”警察杀人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开枪打死两人的民警陆熊无期徒刑。
2004年11月10日晚9时,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民警陆熊骑着摩托车带着所长史泽刚途经维末乡政府门口时,摩托车剐到了正在行走的村民左维,引起争执。随后左维找来朋友蒋善维等向陆熊质问。在推搡中,陆熊竟拔出随身佩带的手枪,连开4枪,导致左维、蒋善维两人当场死亡,前来劝阻的联防队员缪洪星左大腿中枪。事发后,陆熊被公安机关拘押,维末乡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也被停职。
2005年4月,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对于惨剧的发生,死者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主要表现在当有人劝止时,他们仍继续纠缠,从而导致事件升级。此外,在案发后陆熊态度比较积极,投案自首。法院在认定陆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上,决定对他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判决陆熊向两位死者的家属支付共约14万元的赔偿。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警察开枪故意杀人,我们觉得适用死刑不应该有任何争议。”两位受害人的代理律师王惠民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对陆熊处以无期徒刑的终审判决,目前陆熊已经开始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