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今年67岁的刘桂林为他的两台被扣的中巴车打了8年官司。8年前,刘经营着湘潭市兴达客运服务部,有两台中巴跑营运。由于欠缴交通规费,两台车分别于1997年8月31日和9月2日被当时的湖南湘潭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暂扣,而这一扣就是8年,现在谁也不知道这两台车到哪里去了。
此案经过湘潭市、雨湖区两级法院和省高院反复审理,终于在今年8月31日由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此案发回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重审。11月5日,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刘桂林要求被告湘潭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撤销所作出的暂扣两台中巴的决定,赔偿其两台营运中巴及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66万元。原告律师认为,征稽所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适格执法主体和诉讼主体,致使当事人刘桂林打了8年糊涂官司。市区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是无效行政行为,主管单位湘潭市交通规费征稽处难辞其咎,刘桂林理应申请国家赔偿。被告应退还原告两台被扣的营运车辆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6万元。被告律师则认为,这一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给予国家赔偿。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