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作为不入流品的官员,因受中国传统文化和乡里文化的影响,成了人们对农村村级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的特定称谓。
“村官”原本权小职微,不受重视,但在农村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对“村官”权力监督制约出现了“真空”,导致一些“村官”权力极度膨胀,腐败之风甚烈。个别“村官”利用手中职权大肆侵吞公款,实施职务犯罪,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削弱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村官”职务犯罪不可小视
如今的一些“村官”开始被人们刮目相看,尤其是城市及近郊的“村官”。据西安市农业局的调查显示,2004年西安市农村村级收入153011万元,平均每个村48.4万元,城郊区县的村收入更高。与此同时,西安市“村官”职务犯罪也呈明显上升趋势。
11月8日,记者在西安市检察院和长安区政府联合召开的“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研讨会上获悉,近年来,“村官”涉案中经济条件好的村多于经济较落后的村,村委会主任多于村党支部书记,村“一把手”约占90%。在农村上访案件中,有80%以上是反映农村财务和“村官”经济问题的。
村级经济管理人员中的个别人,如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村民小组长,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有的虚报冒领,开假票据、白条子、重复报销,侵吞公款。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贪污公款。有的将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卖地款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随意挥霍。还有的向其办事村民索要好处费。长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高选良对记者说,从他们调查的情况看,当前,不少村属企业如砖瓦窑等正在进行改制,或集体出让、厂房出租、承包经营,一些“村官”便借机将集体的钱装进了个人的口袋。违法违纪涉及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一些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出纳和会计,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了多少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据了解,在西安市检察院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长安区一名村长一次就挪用90万元征地款供亲戚炒股,还有一名村支部书记负责黑河工程支付款项,在离任时将10万元征地款隐瞒侵吞,据为己有。未央区2000年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共初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97件110人,共立“村官”职务犯罪案件9案10人。
“村官”职务犯罪的诱发原因
造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西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白兴时说,首先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基层干部权力膨胀。凡是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村,往往是党支部软弱涣散,战斗力不是很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或是村党组织未能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权力过大,我行我素,大权独揽,致使其为所欲为。有的认为村民委员会是自制组织,自己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不受党委、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导致作风不民主,专横跋扈,个人说了算。其次是基层党委、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有效指导和监督不够。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官”
要求不严,管理不力,听之任之,放松了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有些领导发现问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群众的举报置之不理,甚至对有的“村官”进行袒护,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官”的腐败,造成了个别村民委员会成了上面不想管、下面没法管的两不管地带,这种权力的真空地带给农村的腐败分子留下了滥用职权的空间。
西安市检察院研究室念建平认为,个别农村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村务公开制度坚持得不够好,部分村干部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造成“村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据他们了解,一些发案的村财务管理往往非常混乱,财务审批制度流于形式,财务人员更换频繁,业务水平普遍偏低,导致坐支乱用,白条、收款收据入库现象严重。有的村甚至多年未公开账目,透明度差,广大村民对村里的收支、重大投资决策、土地转让情况等与他们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基本上一无所知,致使农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再一个原因就是由于村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个别“村官”认为不是铁饭碗,过一天是一天,在任一天捞一天。有的人缺乏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目光短浅,往往被眼前利益所吸引,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一旦当上村干部,村集体的财物就成了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
“村官”职务犯罪如何预防
“村官”任期短,更换快,非专职,约束少,加之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使“村官”的管理更加困难。如何从这支队伍的特点出发,更好地管理好“村官”,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呢?
西安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江静说,建立适应经济转型期社会基层组织结构尤为重要。要对不同经济结构的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就城市及城郊土地被征已经脱离农业生产的村,可以模拟城镇化管理,在干部任用上要打破区域限定和人员限定,由上级政府部门推荐优秀人才或优秀大学生,采取竞选、聘用等方式参与村级管理。这样既可减少和消除因宗亲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为非农业化生产的农村基层组织引进先进的文化和管理模式。对不同程度还依赖农业生产的村,建议建立岗位目标管理及奖惩机制,对“村官”从考核内容、程序和结果实行动态监督。既要把“村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增加农民收入等作为考核重点,也要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为重点。还要设立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推广“村账镇管”、“组账村管”与村民理财小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真正把农村内部事务的管理权,特别是财务管理权交给农民。
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李亚军说,要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必须建立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预防职务犯罪格局,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道防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村官”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可以聘请乡镇纪检人员为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及时反馈群众反响强烈及敏感的问题,尽可能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事前预防。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适时修改或补充相关规定,建议立法机关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由检察机关管辖,建议将村级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中存在的威胁、贿选、伪造选举材料等现象纳入犯罪范畴,建议不断完善和细化土地征用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
(本报记者 吕贵民 本报通讯员 岳红革 吕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