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5年11月12日10:05 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
|
|
免费最经典的幽默小段子 掌握第一手军事情报
搜狐新闻,告诉你正在发生什么。 点击进入>>>
|
本报讯(记者吴道淼)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政策有所变化,这意味着全市14.5万企业参保职工将有了健康新保障。
再次工伤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如再次遭受事故伤害,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新伤残等级可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34条、35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条件,但实际上未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补助金;已经享受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新的伤残等级扣除旧的伤残等级后所余下的差额部分。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轻伤处理简化报销程序
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轻伤,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判定,未造成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的,按轻伤处理。申请按照轻伤处理的参保职工医疗费总额应为3000元以下。
和以往相比,职工只需填写《泉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轻伤处理申请表》,不必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也不必再印发工伤认定书,就可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凭证等便可在较短时间内拿到医疗费。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
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逾期按照自动放弃申请处理。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因补齐材料期限到期后,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应重新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单位要埋单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单位应为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用人单位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如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津贴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就高不就低
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目前仍然符合供养关系,并按原闽政[1994]40号文规定享受待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原领取的抚恤金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支付,低于《条例》规定的,改按新规定标准支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