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转让所得免个税
以广州市为例,住房转让所得免个税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管部门发出房屋拆迁公告的,个人因被征用房产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无论是现金、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房屋),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免个税
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部分需按有关规定征税。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广州市结合2004年广州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进行调整,由2003年1月1日起确定的8万元调整至10万元;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严丽梅)(Robby/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