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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在校内被12岁同学强奸 学校和罪犯无责

时间:2005年11月14日03:15 来源:生活新报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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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市巧家县14岁少女小霞在校内被同学强奸后,被迫辍学,远走他乡(本报今年6月5日曾作报道)。之后,家人代遭受身体和心灵摧残的她提出诉讼,向校方、实施强奸罪行者及其4名帮凶索赔7万元。

  昨日,受害少女的父亲周清高从巧家县法院拿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书。据他介绍:小霞目前跟随他在昆明郊外一家采石场打工,想重新回到课堂,却又没有任何勇气再去面对曾经发生过“噩梦”的母校。

  值得注意的是,该院判决由众被告共同承担的52460元中,整整5万元都是精神损害赔偿。

  上百网站转载,巧家"校园强奸案"引各界强烈关注

  今年6月4日,本报在经过充分的调查采访后,刊发《受辱少女被迫辍学远走他乡》一文,独家对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学校学生小霞被同学小强(12岁)强奸一事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自6月至10月中旬,上百家著名网站和论坛均纷纷转载。

  还有一名网友专门针对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做法发表评论文章,称:“我预计,以后12、13岁男孩的奸淫行为将越来越多。因为这个年龄的男孩已经到了性行为萌动期,已经具备了勃起及射精能力,在各种色情信息的刺激下,很容易产生奸淫的欲望。14岁,是刑法规定的强奸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起点,从14岁开始,强奸和奸淫幼女行为就要受刑法制裁。因此,12、13岁的男孩是既有奸淫能力又可以逍遥法外的一个群体,越来越多的男孩将利用这个一生中绝无仅有的‘奸淫豁免年龄’去满足自己对女性和性行为的好奇心,而奸淫的对象又往往是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女孩,这是一个趋势。”基于以上类似的理由,多名网友甚至都提出应该就此对《刑法》进行修改。

  针对起诉,学校和强奸者均称没有任何责任

  虽然“强奸犯”小强的罪行已经被查实,但由于其年仅12岁,当地警方依法决定放弃刑事追究。无奈之下,家人只有考虑代小霞直接提出民事索赔。10月17日,在受理起诉后,巧家县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小霞状告小强和学校的官司进行了审理,被他们例为被告的,还有4名帮助小强实施强奸的男同学。

  法庭上,小霞的代理律师吴瑜琼指称:小霞在学校遭遇强奸后,患上了重度焦虑症、害怕感和发疯感等多种精神疾病,再也不敢、实际上也无法再去上学了。强奸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学校疏于管理,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平时对学生们的教育也不够,这才致使5名被告不顾受害人强烈反抗,公然在教学楼内犯下强奸的罪行,给受害人造成了终身难以磨灭的巨大创伤。因此,请求判令由6 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和经济损失2万元。

  审理中,所有涉案的未成年人都未到庭,第一被告小强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她要求全部驳回对自己儿子的起诉,但却举不出任何稍微有力的理由。她称:对方所诉不实,对方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强奸事实。另外,他们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也于法无据。

  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学校代理人这样答辩:“小霞所主张的事实有虚假和夸大的成分。实施强奸的是小强,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承担。学校已经制定过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也认真进行过宣传教育,要求学生按时作息。事发当时,小霞并未呼救,学校也无法预见事情的发生,而且,当时已是课余时间,学校无权也无义务进行管教和安全保障。”

  根据以上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俊国认为:学校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无重大疏漏,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赔偿受害少女5万元精神损失

  经由法院审理,小霞被害的过程终于得以浮出水面:2004年12月1日,包谷垴乡中心学校上完晚自习后,小霞和同学王某在教学楼三楼楼梯口与小强等5名同学相遇,5人当即围住小霞,开始乱摸、搂抱,并强行将其拖到走廊尽头,王某见状不敢跟随,就自己走开了。5名男同学又对小霞乱摸了一会儿后,小强从背后强行抱出小霞,此时,另外四人相继离开现场,小强便将小霞按倒在地,实施了强奸。

  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小霞就学期间,学校没能提供完善的安全措施,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也没检查和督促学生按作息时间作息,使校园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从而导致在教学楼这样特定的环境中发生了对小霞进行猥亵和强奸的行为。对此,学校应该付主要即50%的责任。第一被告小强对小霞实施猥亵直至强奸,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人格权,由于其系未成年人,其30%的责任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来承担。另外4名同学对小霞实施了围堵及猥亵行为,应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各承担5%共20%的责任。

  关于起诉请求中那5万的精神损失,该院分析认为:这一事件给受害人造成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其幼小的心灵上造成了巨大创伤,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根据本案的侵害手段、发生场合、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小霞的精神损害索赔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10月30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包谷垴乡中心学校向原告小霞支付一半精神损失,即25000元;由被告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支付精神损失的30%,即15000;另外20%,则由另4名被告平均分配承担。除精神损害外,能够查实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共为2460元,法院也按照这一比例在6被告之间进行了分割承担。(文中未未成年人采用化名)

  相关法律连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首席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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