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遵义市民工陈光亮在工地加班时从高架上摔下受伤,但因为自己之前曾经喝过酒,结果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劳动部门据此认定为不属于工伤。近日,陈光亮终于赢了这桩长达一年之久的“工伤认定”官司————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曾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和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结论通知。其理由就是:“呈醉酒貌不等于醉酒”。
加夜班,民工摔下高架桥
据陈光亮介绍,他是遵义县三岔镇的村民,在遵义从事水电安装。2004年2月他进入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渝分公司承建的遵义翠堤丽苑九号楼工地,主要搞水电安装,每天40元的工资。
2004年3月10日晚12时左右,他在工地一个高3米左右的架子上作业,由于坐在搭建木板的一端安装电线时,木板翘起,自己被摔下受伤。当天凌晨,他被送到遵义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由于病情较重,于是转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
一年来的治疗费,共计9万多元,其中,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渝分公司承担了8万多,自己东借西凑拿出1万多元。
陈光亮告诉记者,后来,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非工伤,只因伤前喝过酒
据介绍,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是陈光亮在受伤之前喝过酒,经医生诊断为“呈酒醉貌”。
尔后,陈光亮以劳动部门的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红花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红花岗区法院一审认为,劳动部门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维持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
终审判决,“醉酒貌”不等于醉酒
2005年,陈光亮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渝分公司列为第三人。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陈光亮喝过酒,而不能证明陈光亮喝醉酒。
由此,劳动部门和一审法院仅以医院首诊病历呈酒醉貌认定陈光亮系醉酒证据不充分。故判决撤销法院一审判决,并撤销劳动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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