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工资问题,日前,省人民政府下发相关意见,对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清欠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目标和标准,要求2003年底已竣工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标准。
各地政府要突出重点,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加强对还款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监管,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与此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清理工作。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实分包企业资质,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工资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出现拖欠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要求各地、各企业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建筑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1%至3%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意见还对严格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作做了详细规定。
作者:张齐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