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断
本报讯 (记者/郭文君南小渭 通讯员/王创辉)食品业界风传已久的“悦来越好”商标纠纷最终走上了法律程序。11月11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结果。
起因
商标纠纷引争议
悦来公司诉称,华美在月饼宣传资料上印有悦来公司董事长注册的“悦来越好”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而华美公司则表示,“悦来越好”是作为一句广告语、而非商标被印刷在华美未流向市场的宣传册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据悉,该案原告悦来食品厂去年因制作了一块重逾万斤的大豆腐,获得了大世界吉尼斯总部颁发的“大世界吉尼斯之最”牌匾。而该案被告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在月饼界居龙头地位,其生产的华美月饼是港式月饼在内地的代表性品牌。
原告
商标被侵权造成损失50万
原告悦来食品厂在诉状中称:原告于2004年12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悦来越好”商标注册证,并用于原告的产品销售上。而华美公司在今年6月举办的全国招商会等场合中,使用的月饼销售画册上印着“华美月饼,悦来越好”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利,致使许多商家误以为原告的产品为冒牌而接不到订单。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华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原告律师拿出几本宣传画册,称华美公司在被起诉前一直使用封面印有“华美月饼,悦来越好”的画册,并呈交了印有“悦来越好”字样的月饼盒作为证据。
被告
用作广告语不算侵权
法庭上,被告律师承认华美公司的确曾印有“悦来越好”的宣传册,那是华美的顾问公司深圳××谷形象推广公司为配合华美代言人孙悦而设计并印刷的,其中大、小册各50本,但仅是样品作为公司内部评审使用,没有流入市场。另外,华美公司承认在其公司招商会上使用过“悦来越好”横幅,但时间是在6月份,没有一般消费者参加,经销商对产品的认知度是很高的,容易区别,因此不应将经销商等同于一般公众,华美公司使用“悦来越好”不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
被告律师还称,“悦来越好”商标的注册人是李立平,这与原告悦来厂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因此悦来厂不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华美公司将“悦来越好”作为广告用语,不是作为商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给他们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