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 金科报道愤怒的周梅森要再次用手中的笔掀起一场惊涛骇浪。11日,周梅森发表了公开信《恺撒的归恺撒,人民的归人民》,将矛头指向了非流通大股东及国资管理部门。信中再度表示,他的投票原则仍然不变。投赞成票的前提有二:一、股改对价达到十送三点八的最低标准;二、非流通股东发表具有法律效力的郑重承诺:股改后股价在四点六元以下不减持。两个前提必须同时成立。对此,金丰投资方便不愿意做出任何评价。尽管并未公开表态将投反对票,但周梅森与金丰投资之间的多日对峙变得更加敏感。
周梅森:承诺达不到我的要求
“他们不敢也不能说追加的这个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否则就是他们违规”,周梅森如此解释他的“揭竿而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而根据交易所的股改指引,大股东的承诺函也是股改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在复牌之后追加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说他们的承诺达不到我的要求。”根据金丰投资方面对记者出示的三点关于承诺合法性的说明:“本承诺的出具,表明控股股东对于金丰投资的发展前景十分看好,对于金丰投资将来为各位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是充满信心的;本承诺的出具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控股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有权限做出该承诺,是受该承诺的约束,并遵守该承诺的,而且当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是有能力而且会履行该项承诺的”,确实从中看不到任何关于法律效力的字眼。
金丰投资:已尽了最大努力
“该做的已经都做了,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他个人怎么投票是他的自由”,当记者拨通金丰投资董秘包永镭的电话的时候,他只是这样静静地表态。确实,在金丰投资看来,公司已经对此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面对周梅森围绕着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的追问,包永镭只是一再表示,各人理解观念上存在偏差,这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质疑承诺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说怀疑金丰投资会骗我,相反我非常信任他们,否则我就不会一再加仓。这个承诺是大股东用信誉做抵押的,我对他们的诚信没有任何怀疑,但说话算数和法律效力根本就是两个概念”,周梅森再一次表现出了他“较真儿”。周梅森依然表示,他的行为是朝着相关部门的相关法规开炮,是对有关国资部门“国有公司支付对价不得超过10送3.5”的潜规则的挑战。周梅森在公开信的最后写道:“金丰投资只是我和你们较真的一个仓促的开始,下一回合我们在云铝股份(000807)上见!在这里先预告一下,我目前持有你们这家国有控股公司近二十万流通股,而且不准备抛售,我仍怀着一颗善良的心,期待着一个公平的结果。”(10版《股坛观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