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鹿永建
要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特别重要的是让该撤的钱撤出来,让该下井的官下去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新华社11月6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的字数仅2000出头,却意味深长,影响将很深远;在许多地方做假成风的现在,文件能够多大程度落实,有待于时间考验。
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很大程度上曾是新中国煤炭生产光荣传统。机构改革之前的煤炭部对此也有明文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机构的更迭,这一传统在一些地方延续,在另一些地方则断了。现在这个意见,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的复归,另一方面则针对严重而多发的煤炭安全事故。
连续几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年夜饭都是和煤矿工人在井下一起吃的。这让人产生诸多联想和感慨。事实上,天下没有绝对安全的煤矿,中国总理与煤矿工人在井下共度好几个小时,向人们传达强烈的信号:中国政府强烈关注矿工的生命安全。一个联想就自然产生了:为什么国家总理可以年年下一次矿井,而煤矿管理层不可以天天有人下去,和工人一起同甘共苦?
在上述规定中,保证安全生产成为下井带班人员的第一责任。这表明此规定的意义所指。与工人经常在一线采掘面同上同下时,作为一个群体的煤矿负责人和经管人员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态度将有一个可以预期的变化。过去,管理层群体是向一线工人的生命负责,向煤矿的生产经营负责,向上级领导负责。现在,他们向一线工人生命安全负责,很大程度上将等同于向自己的生命负责。
处境的转换可导致管理层对一线工人安全生产条件的极大重视。“爱人如已”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金科玉律,煤矿管理层被一项制度推向被动执行这一玉律的境地。要热爱自己的生命,你就得珍惜矿工的生命;你不珍惜矿工的生命,就等于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在新的处境下,煤矿管理层必然会以新的心态来悄悄地重视审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的加以完善,没有执行的加以执行,执行不彻底的要彻底执行。
要求带班人员在现场,还锁定了管理层对于一线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过去,管理层不在场,出了问题可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现在,他们无法推脱了。意见明确规定,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但规定的落实,还面对现实的挑战。
首先,煤矿管理者积极性不高恐怕不可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里一套,暗里一套,更可怕。因此,意见规定,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明,就严肃查处。但是,谁来查,谁来处,这可能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其次,对私营矿的管理难度很大。意见规定: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场带班进行。但是,要想由煤矿工人监督实现这一点很难。政府唯一的手段是,在矿产开采的准入上严格把关,比如说,发现民营或乡镇煤矿不遵守规定,就来个釜底抽薪,不准开采。这要求政府人员廉洁奉公,不搞官煤勾结。对于违规违法开采的煤矿,更难用此法加以管理。
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主要能源。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要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特别重要的是各种措施产生合力。目前特别重要的是,把打击官煤勾结与煤矿领导下井结合起来,让该撤的钱撤出来,让该下井的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