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东亮)记者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申请日期为每年11月15日到12月15日,而申请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先通过安全考试,否则有关部门不受理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销售网点,市安监局对已确定的销售网点单位负责人和销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发证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销售许可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不向申请人收费。
据悉,本市将在房山、门头沟、大兴、通州、昌平、怀柔、顺义、平谷、密云、延庆各设立一个批发单位,其他区县不设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从本市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负责统一配送并收回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店面不得小于20平方米,烟花爆竹产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00箱,且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还要配备2个以上5公斤重的水剂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网络编辑: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