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出行时人们对交通安全问题都十分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交通事故还是出乎人们的意料而接二连三地发生。诚然,谁都不愿意有任何的灾难发生,可一旦发生了,剩下的就是如何合理合法去减少损失及伤害。家住惠城区江北的市民祈恒(化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致残,为了索赔他只好打官司。祈恒的索赔成功得益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回家途中被车撞伤致残
2004年9月18日傍晚,居住在市区江北的祈恒骑着摩托车正往家中赶。当他行至江北云山西路与文明一路路口正往前走时,由于车辆多,强烈的车灯照射过来,祈恒的视线受到影响。前方是绿灯,应该是可以直行的,祈恒的摩托车继续往前开。这时,突然从右边快速冲过来一辆小汽车,祈恒来不及躲闪,连人带车被撞出很远,坐起身来觉得整个左腿已经没有知觉了,随即他被送进医院救治。就是这场交通事故,令祈恒在医院整整躺了180多天,直到2005年4月才出院。花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不说,祈恒还落下了伤残。
事故认定结果:祈恒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不久,市交警部门很快就作出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车司机阿魁(化名)存在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祈恒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尽管如此,就在祈恒住院期间,阿魁只给了祈恒5700元的医疗费。祈恒多次找阿魁讨要医疗费,对方称没有钱了,况且车子买了保险,剩下的该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出院后,祈恒还找到小车车主阿冰(化名)协商赔偿问题,但依旧没有结果。祈恒在得知小车买了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保险期限自2004年1月20日至2005年1月19日止的情况后,祈恒又去找这家保险公司,可该保险公司回答他说,这件事情他们还在研究当中,但肯定会给他一个说法的,叫他等等吧,可左等右等还是没有回音。
祈恒将小车司机、车主和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面对自己遭受的身心伤害和巨大的医疗费用,祈恒无奈之下决定打官司。于是,祈恒便将小车司机、车主和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惠城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3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6万余元。
对于祈恒的起诉,小车司机和车主则认为对于原告祈恒的赔偿应由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而不应由3位被告共同对其赔偿,另外自己的车也遭到损坏,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原告给予赔偿。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与小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向小车方直接提出。作为保险公司与小车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依法自愿签订的,双方签订的是商业保险合同,不能等同于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与小车方的赔偿关系应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原告所提出的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和小车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存在很多矛盾或不同之处。小车方应依法对原告赔偿后,再将有关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对其进行合理准确的保险赔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2万余元,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错方应根据其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该责任认定,第一被告小车司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一次性支付原告5.7万余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700元,还应支付5.2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第二被告小车车主的肇事车辆已在第三被告处购买了第三者人身损害责任险,第一、第二被告及原告要求第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直接赔偿,且其赔偿的金额又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第一、第二被告及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第一被告是事故责任人,第二被告是肇事车车主,应对第三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的金额在其清偿后有权向第三被告全额追偿。第一被告请求第三被告赔偿其已支付原告的赔偿款,因其在本案中不是原告,应另行处理。第一、第二被告的其他请求无理,法院不予采信。第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于2005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2万余元,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的金额在清偿后有权向保险公司全额追偿。本报记者李云球通讯员蓝永山
向多个责任主体追偿
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陈胜文律师:此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者祈恒为何能够将肇事小车车主、肇事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一起列为被告告上法庭,并且获得判决胜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2万余元,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在今后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朋友,完全可以像祈恒一样,向多个责任主体一起进行追偿,这样才能更好、更完整地获得赔偿。(编辑: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