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商报讯(记者 周光华 实习生 金华)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备受宁乡县社会各界关注的水电维修工赵学文在超市维修水泵过程中触电身亡的人身损害案进行开庭审理,但因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和所涉赔偿金额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加之作为被告的周运良、兰巧明已依法提出反诉,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两被告应赔偿24万元
法庭上,死者赵学文的家属诉称:今年7月9日下午,赵学文被被告周运良、兰巧明雇佣到其经营的“康达”超市维修水泵,由于两被告从超市生活用电的三相电度表安接了另一路电源到水泵房单相表,并且挂在墙壁上,赵学文在维修安装过程中,挂在墙壁上的电线跌落致使赵学文被电击死亡。对赵学文的身故,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应承担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的责任,为此,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安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40637.24元,减去已支付的5万元赔款,还应赔偿190637.24元。
被告:赔偿无依据,已赔的5万元应返还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当庭做了详细答辩:赵学文虽系电击死亡,但原告方所述电击原因不实,他们经营的超市水泵房有固定的电源,不存在要从生活用电的三相表另接电源到水泵房,也从未安装过此电路,至于赵学文遭电击的原因,应为其自身无证操作且不按规定穿戴作业不当所致。同时,赵学文到超市维修更换水泵,并非受超市雇佣。事发当日,被告周运良打电话通知有长期业务往来的雷正良来超市修水泵,而雷不知何故将此业务交给了赵学文来完成,两被告又均不认识赵,因此,双方根本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是一种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将此定性为雇佣关系,并以此作为索赔理由,其观点错误,依法不能成立。
此外,两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称:原告方在出事的第二天纠集多人向被告方施压,要求赔偿,置被告方要求依法解决之请求不顾,将赵学文尸体抬放于超市前,连续数天大吵大闹,声称不赔钱就不离开,使得被告人有家不敢回、有店不能开。期间,有关部门多次做原告方的工作,要求其理智行事,依正当途径解决争议,但均遭拒绝。在此情况下,为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方不得已以“调解”方式付给原告方5万元,以换取原告方不再继续停尸闹事。
由于原告方的抬尸闹事行为,导致被告方的超市被迫停业,大量新鲜水果、糕点等较短保质期的食品坏掉。重新开业后,由于此事的影响,超市的营业额也大不如前,最后,被告方不得不将超市租与他人经营。为此,被告方提出反诉,要求赵学文的家属返还其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承揽关系《合同法》有规定
这起水电维修工赵学文触电身亡、死者家属抬尸闹事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记者在旁听开庭审理后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争执的焦点采访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畅。
陈律师在认真听取了情况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认为:首先,死者赵学文与超市经营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253条的规定,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履行承揽合同义务中的风险和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其次,作为修理承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技能和知识,从事承揽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但本案中赵学文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规范、规程。再次,赵学文不慎死亡后,其亲属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意气用事,更不应采取一些过激或者非法的行动,非法行为、非法利益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最后,作为定作人在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前,也应对承揽人的从业资格、技能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定作人应履行有关告知、协作的义务,同时可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
作者: 周光华 实习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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