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下午,被某媒体曝光擅自销售2008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秀水商户朱某及其妻,到建外工商所“自首”。据工商执法人员初步认定,朱某销售的“福娃”为真货,但未被授权销售的行为仍属于“侵犯商标权人的专有权”,为侵权行为,将被处罚。
朱某告诉记者,“福娃”本来是他在工美大厦以每套498元的价格买给孩子的,摆放在秀水自己摊位的柜台内时,一名消费者看到了,一定要买,他就以120元的价钱卖出了一只“欢欢”。对此行为,秀水市场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对商户朱某发出书面警告。建外工商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朱某的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侵权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据介绍,在任何市场发现假冒商品都将予以严厉查处,即日开始,还将派工商人员常驻秀水。
另外,秀水市场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秀水准备积极申请加盟“奥运特许商品零售店”,通过正当的途径卖“福娃”。
又讯 就“盗版”福娃实为“正版”高价炒卖一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李处长表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产品,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不得进口、出口、销售。“正版”福娃的炒卖活动违反了该条例,已经是违规销售。
李处长表示,加盟奥运吉祥物“特许经营”、“特许零售”的门槛充分考虑了国情,所以并不高,欢迎愿意经营奥运吉祥物商品的商家加盟,合理合法地经营奥运吉祥物,把价外利润转为价内利润,赚“放心钱”。因此他建议消费者到奥组委指定的特许销售点以常规价格购买。防伪标签是为了保障商品的正规性、合法性。商品出厂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非特许销售的摊位就不易对商品进行退换。只有正规的奥运吉祥物特许销售点才有责任和能力对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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