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筠通讯员坦然霍立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一家外资企业原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侵占资金1300余万元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为这家外资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0余万元。庭审中,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市检二分院的公诉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刘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12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移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该院办案人员在认真审查证据的过程中,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调取补充了大量证据,查明香港津龙翔(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和副总经理陈某某,在1996年3月至2002年11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给公司货物和员工失业上巨额保险后退保侵吞保费、以预付货款名义向自己开办的公司划款、虚开公路运输专用发票及倒卖公司货物等手段大肆侵占津龙翔公司资金1300余万元。办案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审查起诉的基础上,依法追加刘某某、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共35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追缴赃款280万元,准确把握定性,以职务侵占罪对全案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办案人员运用大量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侵占津龙翔公司资金人民币13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法庭作出从轻判决的辩护进行了有力的辩驳。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公诉意见,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