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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11月16日02:53 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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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处理,关系到环境卫生与百姓健康,记者调查发现,我市———
本报讯(记者孙灿芬)我市每日处理多少医疗废物?处理能力是否能达到需求?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处理?昨日,记者采访市卫生局和环保局等部门获悉,目前我市日处理医疗废物约5.3吨,绝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能做好医疗垃圾管理工作。
日处理医疗垃圾5.3吨
记者从市卫生局有关方面了解到,为解决我市医疗垃圾处置难题,市委市政府早在2002年就将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该中心设计医疗垃圾处理能力为20吨/日,一期工程已于2003年5月竣工并投入运行,二期工程也即将投建,目前实际处理能力达8吨/日。
迄今为止,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共与全市近200家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每日处理医疗垃圾约5.3吨,基本解决了我市医疗垃圾处置难题。
医疗垃圾日产日清
该中心王主任向记者介绍,根据医疗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采取全过程污染控制,严格执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作为医疗垃圾源头的医疗卫生单位内切实做好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处置中心配置转运车用于垃圾交接,做到日产日清;医疗垃圾进厂后24小时内处理,并填埋飞灰。
为便于对医疗垃圾按规定进行分类,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按国家要求印制了有医疗垃圾专用标志的转运桶、利器盒和黄色塑料袋等专用包装容器。要求医疗卫生单位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贮存间,医疗废物贮存间设有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及文字,派专人值班并定期消毒。
各医疗机构管理到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市卫生局对我市36家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能根据规定做好医疗垃圾管理。180医院和市中医院定期自查,福医大附二院、市一院对从事医疗垃圾管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晋江市卫生局建立了医疗垃圾处置年检审核制度,丰泽区卫生局统一将个体及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集中到中心卫生院,再转运至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杜绝医疗垃圾流向社会。
市环保局污控科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环保局在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医疗垃圾,市区、晋江、石狮等地在这方面的工作中都走在前列。
惠安县医院:设立回收中心
本报讯(通讯员李绍鹤记者曾绍洋)记者从惠安县医院了解到,为妥善处置医疗垃圾,该院设立了医疗垃圾回收中心。
该院根据临床科室分类收集废弃物,设立黄色硬纸盒、黄色塑料袋和黑色塑料袋,分别装针头、刀片、玻璃金属利器和易燃易爆试剂、一次性医疗制品标本、残物和传染病生活垃圾、污染药品。由当日专人密封运送到医院医疗废物回收站,并登记废物的数量、移交时间和交接人员。再根据废物的损伤性、化学性、感染性、病理性、药物性分类,然后分装在利器盒(桶)、红色、白色等各个专用包装容桶里,再移交泉州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一般4天回收一次。
但是,记者获悉,惠安县医院在处理医疗垃圾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有一些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并不回收,如肢截体和人体的部分器官,这类医疗垃圾的处理比较棘手。
晋江民营医院:须签回收协议
本报晋江讯(记者曾绍洋)记者昨日从晋江市卫生局了解到,该市民营医院必须先与泉州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签订垃圾回收协议,才能开业。
据了解,目前晋江全市共有公立医院、卫生院20家,私立医院40家。晋江市把签订医疗垃圾回收协议作为民营医院开业的前置条件,如果没有签订,将不予以审批。据介绍,泉州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设立后,晋江把全市医院的医疗垃圾委托其受理,卫生局不定期对各医院进行督察,今后还将要求各医院送一份报表,汇报医疗垃圾处置情况。
石狮严防
医疗垃圾二度污染
本报石狮讯(记者郑凯毅)昨日,记者从石狮卫生局获悉,石狮将把全市正规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全部集中转运到泉州医疗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医疗垃圾又称医疗废物,一般分成感染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药物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等5种类型。此前,石狮只有石狮市医院、妇幼保健院等6家医疗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泉州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进行焚烧处理。而其他的医疗单位,如永宁镇和鸿山等镇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垃圾,则由石狮的垃圾处理部门进行消毒、焚烧。
据了解,石狮一些较大的医院,如石狮市医院每天的医疗垃圾大约有40桶左右。为了预防这些堆放的医疗垃圾造成二次污染,石狮卫生部门专门设立了一个地方,集中堆放医疗垃圾,并配备了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专门的通道搬运至泉州医疗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处理。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主要包括: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2.病理性废物,指人体切除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
国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应作为个案处理;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孙灿芬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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