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卖给市民病猪肉,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是犯罪。11月15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贩卖病猪肉的王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5万元。据悉,对贩卖病死猪肉进行刑事处罚,在沈城尚属首例。
今年5月26日下午4点多钟,一伙人拉来一车猪肉到和平区民族电影院附近的居民小区出售;由于价格十分便宜,引来不少居民围观。但这猪肉看起来不新鲜,引起人们怀疑。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和市公安局打假办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当即将车上的5头共数百公斤猪肉暂扣封存,并将肉贩王某带回审查。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鉴定,王某销售的这些猪肉都是病死肉,食用这样的肉可能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物源性疾患。据犯罪嫌疑人王某(黑山县人)交代,他以前多次从别人手中购进病死猪肉,再转手卖给沈城早市上的业主。
今年10月17日,王某被检察机关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王某销售病猪肉,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犯罪。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以罚金1.5万元。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张博律师告诉记者,仅处罚金不判处有期徒刑,也是刑罚的一种,被称做罚金刑。罚金与罚款的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被处以罚金属于犯罪范畴。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以往对违法的猪肉贩子有关部门往往采取罚款方式,但打击力度偏弱,而采取刑事处罚则可达到有效震慑作用。(潘霁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