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记者从和平区检察院获悉,今年5月份被沈阳市动检所与市公安局现场抓获的、贩卖数百公斤瘟猪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和平区法院做出判决,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对贩卖病死猪肉的肉贩子量刑,这在沈阳市尚属首例。今年5月26日下午4点多,和平区民族电影院附近的居民楼里来了几个肉贩子,他们拉了一车猪肉卖得十分便宜,这些猪肉看起来很恶心,并散发着臭味。有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沈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与市公安局打假办赶到时,车上的几人正在卸猪肉,执法人员立刻将车上的五头数百公斤猪肉暂扣封存,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带回审查。
经辽宁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鉴定,这数百公斤猪肉都是瘟猪肉,为一类传染病,食用此种病猪肉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为辽宁黑山县人。和平区检察院朴实检察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王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关于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罚。对此,检察机关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和平区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做出判决,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单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罚金已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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