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月付抚养费600元
本报讯(记者陈霞)父母离异后,16岁的高中生李平(化名)向父亲索要抚养费,可父亲却以事先有协议为由拒绝承担一切费用。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李平的父亲李仁(化名)从2005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李平抚养费600元,至李平独立生活时止。
李平的母亲苏芳(化名)与李仁于2004年8月1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平由母亲苏芳抚养直至大学毕业,李平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和学习费用)均由苏芳负担,李仁不支付任何费用。”2005年7月,李平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李仁每月支付给其抚养费1500元。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李仁从2005年7月起每月给李平的母亲苏芳支付李平的抚养费1200元,至李平独立生活为止。
一审宣判后李仁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背离了已经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李平的一切费用均由苏芳负担,是基于两人共同积蓄的12.5万元存款归苏芳所有而签订的,表明其已将李平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李平要求其父李仁支付其生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另查,李仁所在单位证明:李仁从2005年7月开始停发部分工资,其每月的工资为1686元。
因此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审判决李仁每月支付李平抚养费1200元过高,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