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俩男子伙同他人于夜晚埋伏在路边准备抢劫行人,未料,几人动手劫财后,却被奋力挣脱的被害人搬来的“救兵”当场擒获。日前,二人分别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刑。
21岁的张某和17岁的田某均系山东省农民。今年3月26日晚10时许,田某、张某伙同朱某、张某某(均未在案)预谋后,窜至本市东丽区开发区某工业园附近,四人埋伏在阴暗处寻找作案目标,此时,被害人李某、宴某恰好途经此地,四人遂趁二被害人不备之机,上前将其围住并抢劫其随身财物。二被害人见状,与四人奋力搏斗,宴某挣脱后立即到不远处的单位喊来同事解救李某,搏斗中田某、张某被当场抓获,朱某、张某某则趁乱逃脱。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害人的奋力反抗和群众的协力,田某、张某等人抢劫未逞,属抢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某犯罪时未成年,亦应从轻处理。原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和罚当其罪的原则,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