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焦永兴通讯员潘振洲)日前,由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黄龙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陈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近100万元)一案由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霞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陈霞原为延安市经济情况最差的黄龙县(全县年财政收入不到600万元)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3月11日,陈霞利用其管理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之职务便利,先后5次以给西安市腾达汽贸公司、延安市海洋电子有限公司等汇款的名义,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60800元,其中两次未遂数额181000元;并先后3次私自从其管理的帮困基金专户中以给黄龙县外贸公司、飞龙公司拨款为由,受贿共计16000元;陈霞还于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11月3日,先后5次挪用其管理的社保基金共计人民币61万元,案发后尚有493789.46元赃款未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霞利用其管理帮困基金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该帮困基金转出,部分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其管理的帮困基金拨付给其他单位,非法收受该单位钱物,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霞还利用其管理社保基金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该基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未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