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15日的《羊城晚报》载,东莞市有关部门最近作出规定:全市范围内所有民办学校从2006年的秋季起,不准再收择校费,目前已收择校费的,如果学生转学或离校,学校必须按比例给予退还,而全市所有公办学校的择校费仍然继续收取。这条消息一经发布,当然赢得了广大外来工的赞许和叫好声一片。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对民办教育的歧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并不利于发展民办教育,不利于广大外来工子女的教育,严重危害着义务教育的实施。
义务教育原本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虽然应当由国家承担,但并非一定要全由国家来提供。由此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但目前更多的意义只是放松了对民办教育的管制,就促进民办教育来说显然仍显不够。
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同样,民办学校也应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权利。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我们对民办教育存在着许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平等待遇:如公办学校可以收取高额的择校费,而民办学校就连低额的择校费也不可收取;公办学校有国家兴建的教育设施,民办学校却要自己投资寻觅教育设施;公办学校有国家所拨的教育经费,民办教育却要自己掏钱办教育;公办学校有国家正规的下拨经费,而民办学校除了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择校费以外,再无其它经费来源。如果禁止民办学校收取择校费,国家有关部门又不下拨经费,民办教育如何维持下去,如何发展,长期下去的结果,就是民办学校被拖垮,被迫停办,民办学校的学生就有可能无学可上,无书可读,义务教育就要大打折扣。
普及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职责,我们也喊了多年,然而因为国家财力有限,教育的办学经费不足,从而发生了令人头痛的教育乱收费,加重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经济负担。治理教育乱收费,是一件合民心的大事。但是国家有关部门不能公平地对待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看待民办学校的收费,在法律的地位上对民办学校采取歧视的态度,表面上是在为群众着想,是在减轻群众的负担,但是如果国家不能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当民办学校因为经费问题而无以为继时,所谓提高教育质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就更加困难,到时受害的仍然是广大群众。因此,当国家没有充足的财力满足如此众多人口的义务教育需求,那就应当允许民间力量办学,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就应当允许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有一定的收费权,教育主管部门就应当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视同仁,而不能有任何歧视。
允许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拥有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权,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并取得一定的盈利,谁受益,谁投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在国家还没有财力而不能充分地保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就应当允许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收取一定数额的择校费。这样不仅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更是代替国家履行职责。毫无疑问,国家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支援民办学校替国家履行国家职责。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法律地位上也应当是平等的。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因此,我们应当秉持、而现在恰恰缺少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不管姓“公”姓“私”,享受权利应当平等,不应当厚“公”薄“民”。国家对民办教育给予相同于公办教育的待遇,这就是医治教育的“心病”、缓解民办教育“心痛”的不二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