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门外大街一座公厕靠近建筑工地,管理单位规定“禁止施工人员使用”。
“奇文共欣赏”,这个规定够不上一篇文章,欣赏价值却也不低。首善之区,厕所管理人员是有水平的,知道公厕“禁止民工使用”不好看,而要“禁止施工人员使用”。不过,《京华时报》近日对此事进行连续报道,标题却是“公厕不许民工使用”,真是对不住通告写作者的苦心。
公共厕所,顾名思义,人人得而上之,不期现在公共厕所另有定义了,“是为附近居民、出租车司机和来往行人等服务的”。民工不是附近居民和出租车司机,奈何又必须蹲着做事,不能来往而行,这就不包括在“公共”之内了。这个定义,端的精准,除了这些“施工人员”,别的人真还不会被排除在公厕服务之外。
发通知的单位说,那是一座“生态环保厕所,目前正在试运转阶段,禁止施工人员使用”,好像是说如此高级厕所,不宜被民工来试。我知道,“试用”某种东西,往往是一种待遇,有资格的,但民工竟然连试用公共厕所都不合资格,仍然令人感到奇怪。
公厕值守人员说,不让施工人员使用,是因为民工们使用公厕时不注意卫生,给附近居民带来了很多不便,那这就不是试用资格问题,而是上公厕的资格问题,哪一天民工上厕所时注意卫生了,就可以上公共厕所了。不注意卫生,你可以提醒他啊,把他排除在公厕之外,他有机会养成好的习惯吗?正如你得让人在选举中学会选举,而不能以他不懂选举为由不许他参加投票,是不是?
在公厕有新定义、“公厕正在试运行”和“民工不讲卫生”三个说法中,到底哪一个才是民工不能使用公厕的原因呢,我们该信哪一个?天晓得,我只知道一个没有道理的事情往往需要很多个言不由衷而且言不及义的说法来帮忙。
公厕的管理单位为民工上厕所指了路:“应该由工地解决”。据说按照某项条例就该这样。施工单位不能只管工人出工,不管工人出恭,这是基本的人道,不过,条例的意思应该不是规定施工人员的如厕地点。假如施工单位内有厕所,附近又有公共厕所,施工人员享有选择厕所的权利,不是“自由化”吧。
公厕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应禁止民工使用,不过同样明确的是“通知撤不撤我不管”。真是匪夷所思。发通知的单位也很明确:“施工人员没有权利使用此公厕”,通知没问题,因此不会更改或撤换。
现在很多人都关注歧视民工问题,概念性的讨论固然必要,但也许只是促使有的人增加了歧视的技术含量,也不必太多,少许就够对付了,例如“民工”可以翻作“施工人员”(“无权使用此公厕”当然不能变),然后通知撤不撤不也没有人管吗!
谁都能念念人人平等的经文,民工有公厕不能用,虽属咄咄怪事,却是社会平等的一个现实。很多问题未获解决,似乎都是“条件所限不得已”,民工不得上公厕又有什么不得已呢?就是不想跟民工上同一座厕所而已,如同以前美国人要按肤色分车厢。(刘洪波《长江日报》编委知名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