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两天的新闻媒体上,看到几则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的报道,一是11月18日上午,北京宣武法院认定原国资委处级调研员陈天晓挪用公款5000万元,并将其中的4800万元投进股市,盈利64万余元而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见《齐鲁晚报》11月20日)
二是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郭天相为谋个人私利,将299万元公款分多次借给陕西省富平秦岭有限责任公司,从中赚取高额利率差,导致294万元公款流失不能归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据新华网11月19日)
三是兰州市某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李梅将单位3600万余元资金转入其个人及其亲戚的账户用于经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近日重审后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见《西部商报》11月20日)
按说,在对待同类性质的案件,在认定刑罚方面就应该没有大的差异,可发生在全国三地的这三起挪用公款罪,在对当事人在判刑方面给人的感觉是差异较大。尽管在细节上还是有不同之处,如郭天相案有294万公款流失不能归还,但是,兰州的李梅3600万,外加45万元的职务侵占罪被判刑9年,而国资委的陈天晓5000万元,还有从中盈利的64万元,判刑却是10年,比李梅仅多一年。相应,一些贪官贪污受贿数百万,也没有受到无期徒刑的处罚,而郭天相的294万元的公款流失竟然要承担无期徒刑的罪责。
当然,判案量刑是法官们的事,他们对人犯的量刑肯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但是,作为旁观者,我们从外面所看到的不同地区、对不同重量级的人犯的量刑的差别咋就这么大。这多少可能有点让人不大明白?尽管对同一案件在认识上不能说没有差距,但也不能有这么大的距离。
或许,各地办案人员所办的案件都是正确的,但经媒体报道后,公众从相互的比较当中,很可能会产生误解,认为办案存在着不公正,身份高的人可能就存在着被判刑较低的嫌疑,而社会地位低的人在犯罪后,相应可能会被从重判处。
所以,作为旁观者,我们有权力质疑,也有必要给相关的执法者提个醒,在对待类似的案件在量刑时,不应该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本来,对一起案件的判处,在对本人进行法律惩处的同时,也对其他人有着一定的教育和警戒作用在内。可是,给人印象不公正的判决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教育警戒作用,还难以服众。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似乎应该从这当中也进行必要的比较和鉴别,或许对今后的公正判决有所帮助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