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上的柳泽花。王甘霖摄
法院认定母亲脑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其成年女儿为监护人,但法律人士认为不妥本报讯据法制早报20日消息柳泽花离婚了,这一消息在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华中科大”)不胫而走。但签署离婚的不是她本人,而是她正读大一的女儿。
柳泽花,华中科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身患缺血缺氧性脑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为外语学院副院长秦晓晴。
在那份决定柳泽花婚姻命运的《民事调解书》上记载着父亲与女儿的“自愿”协议离婚的事实。这在华中科大校园的BBS上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说法不一的病因
据记者调查,柳泽花从一个身体健康变成如今的痴呆精神病患者的过程有这样几个不同的版本。
2003年6月14日,柳泽花所在的华中科大新闻与传播学院领导突然接到其丈夫秦晓晴的电话,称柳泽花已送往陆军总医院抢救。
新闻学院的党委有关领导介绍,秦晓晴在最先给学校的解释是,柳泽花是因为工作的重负而病倒在家中的电脑桌旁。
但后来,秦晓晴在给媒体所写的一份《柳泽花的自缢真相》中说,柳泽花连续三次考博失利,不堪重负的她作出了离开这个世界的决定,在地下室自缢。
而华中科大新闻学院的《公开声明》:在柳泽花的病因方面,秦晓晴一直采取欺骗的态度对待新闻学院和柳泽花的娘家人。储藏间究竟有多大有多高?柳泽花的妹妹柳春莉和新闻学院领导先后多次实地勘察,发现这个储藏间并不高,所谓上吊处的窗棂也只有1.55米左右。系绳子的地方比人都还低,是无法悬空的。也就是说,储藏间根本不具备自缢的条件。记者也去过只有一人高的地下储藏间。
妻子称被丈夫掐
柳泽花的妹妹柳春莉一再声称姐夫秦晓晴有婚外恋,引发了家庭暴力。在病中的柳泽花也数次声称,是秦晓晴将她按在储藏间的地上掐的。
据柳泽花的主治医生告诉柳春莉,柳泽花属后脑双侧颈动脉突然关闭而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2005年6月6日,秦晓晴正式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与柳泽花离婚的诉讼请求。
期间,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对柳泽花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在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判决:“一、宣告柳泽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柳泽花的成年女儿秦丽斯为柳泽花的监护人。”
女儿代母出庭打离婚官司
由于8月16日,洪山区法院判决宣告柳泽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成年女儿秦丽斯为柳泽花的监护人。就这样,女儿秦丽斯代母出庭,与父亲秦晓晴就离婚一案对簿公堂。
9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秦晓晴与被告柳泽花自愿离婚;共同存款3万多平均分配;共同债务7万元,平均承担3.5万。同日,瞬间清醒后的柳泽花在纸上歪歪斜斜地写下了“我不愿离婚”的字样。
法律人士:监护人选择不当
关于秦丽斯作为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的问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具有监护人的资格确定,第一监护人应该是配偶,现在秦不可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第二就是其父母,然后是她的成年子女。柳泽花的父母曾不愿作她的代理人。
从《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和法律的精神来看,应首先是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工作单位是最了解她的。秦丽斯还是一个上学的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对指定监护人的首要因素是对被监护人有没有利。居民委员会指定了其女儿秦丽斯,法院在此问题上也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