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每只候鸟也有了城乡有别的户口本,它们还有迁徙或生存的自由吗?翅膀是自由的,身份权利却是有差异的。11月21日《瞭望新闻周刊》消息:户籍改革受阻地方政府,户口背后利益是问题根本。公安部知情人士及专家说,其实新一轮的户改意见已出来两年了,思路一直很明确,目前方案主要是总结现有的地方户改经验以在全国推广,但因有来自其他相关部委和一些地方政府的阻力,进展一直很慢。
户籍制度的改革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基于我们对二元结构之社会的警醒和对自由迁徙权利的渴求。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户籍的藩篱在市场经济下滥觞出的“腐”与“蠹”的例子一个个都是发人深省的。户籍制度及户口迁移制度的确也只是“替罪羊”,影射到户口上的各种利益、隐藏于户籍制度背后的特权主张才是关键所在。一个一个的城市,在国门打开这么多年的号角里,城门却现代化地封闭着———枚举的幌子是秩序与大局,消弭的却是自由权利和经济效率。那么,要到什么时候,我们才可以像候鸟一样自由地迁徙呢?
最早的宪法曾明文规定过“迁徙自由”,后又在现实中采用了限制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当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必须。但是,当经济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人与人的主体关系应由契约决定,人的自治性理应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经济必须由没有身份界限的具有平等主体性的公民自治参与———也正因为如此,迁徙自由历来被看做经济的自由,与营业自由、职业自由相提并论,这是保障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形成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基础。
户籍制度的革故鼎新如此之难,某种意义上讲,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异化博弈。我国原有的户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身份制度,以地域为框架的人口划分带来的是两种水平与质量的身份权利、社会福利待遇等等,客观造成两个不同身份阶层。诚然,二元化的福利制度正在逐步取消,但农民的身份转变仍然受到诸多限制,户籍制度下的就医、教育等公共产品服务与供给的天平失衡已有数十年。从道义上讲,户籍制度下的秩序代价也是相当不义的———譬如对同样的纳税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却差别显然。
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迁徙自由就被自然法学派认定为一种自然权利,二战后,60%以上国家的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翅膀,也只有制度设计上的平等,才能创设起点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