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11月22日电(记者陈晓虎、刘晓莉)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经债权人闫文祥申请将债务人房产冻结,闫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在其不知情下,该法院又将这一房产解封,导致这一经济纠纷案件执行6年未果。22日上午,当事人闫文祥在银川市一马路边自行举行“打工仔遭遇执行怪圈,怒告金凤区法院26次未果”的“新闻发布会”,声称要讨回法律公道。这种做法在宁夏尚属首次。
1999年,王扩军从陕西来银打工人员闫文祥手中先后借走117584元,同时将地处银川市金凤区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闫,并交付了房产证。由于多次催要欠款未还,闫遂将其诉至金凤区法院。2000年5月22日,法院判决王扩军5日内给闫一次性付清借款。后因王未如期执行判决,闫遂请求法院强制执行。12月26日,王登报声明房产证遗失,重新补办了房产证。闫发现这一问题后,为防止王转移房产,曾多次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冻结,2003年4月,该房产被法院依法冻结。之后,闫又多次申请法院对此房产依法公开拍卖,但执行庭以各种理由推诿。2004年12月,闫从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该房产早被金凤区法院解封。更想不到的是,同年9月,此房产权关系已被王扩军交易变更为辛某某。
无奈之余,2005年6月6日,闫将金凤区法院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此案一度在银川引起广泛关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作出裁定,认为金凤区法院刚开始采取查封的措施不当,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解封。因此,闫提出要求确认该法院解除查封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闫对此结果无法认同,四处上访奔波。他告诉记者,金凤区法院当时冻结了王扩军的财产,也收了他的强制执行费、保全费,但一直没给他执行。期间他多次找法院,但得到的答复是,你的案子很明确,对王扩军的产权可以强制执行,不要急,慢慢等消息。但他等来的结果却是法院私自解封,债务人悄悄转移房产。
银川市律师协会几名律师认为,金凤区法院依法冻结房产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解封:一是冻结错误,此案显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二是王扩军依法履行了债务,可事实并非如此。而是在房产冻结后,在法院的“视线”范围内王将房产转移给第三人,王明显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存在重大责任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