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华慈善大会召开并宣读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由政府部门与民间慈善组织共同举办的慈善大会。《纲要》明确指出,在未来5年内,民政部将推动制定便利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全面落实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推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11月21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无疑是一个良好的信号!政府与民间组织首次通过大会协商,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进而提高捐赠税收优惠额度,降低慈善捐赠门槛,为全民乐善好施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应该说是发展中国慈善事业的一大契机。
据官方统计,目前中国除每年有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6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和帮助。保障如此巨大的弱势群体利益,不仅需要政府努力,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慈善机构作为整合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载体,无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以乐善好施为传统美德的中国,参与慈善捐赠、反哺社会的国民却不是很多。原因何在?本次中华慈善大会代表、天津天狮集团副总裁白萍女士坦言:“现在大多数企业都愿意投身慈善事业、回报社会,但慈善税收减免政策还不够完善,许多捐款被用来重复征税了,这是我们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如何清除这一障碍?早在200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已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逃税,这项规定只允许包括中华慈善总会在内的12家慈善机构运用,且规定税前扣除金额不能超过应纳税额3%,超过部分的捐款还要照常纳税。至于其他已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28.9万个民间慈善组织,就不得不继续面对重复征税的尴尬现实。这种针对慈善捐赠的“刻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国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如今,政府出面召开中华慈善总会,承诺由民政部推动制定便利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全面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为慈善捐赠提供了制度保障,更利于激励全民乐善好施、投身慈善事业。但笔者更希望这只是我国政府打破捐赠壁垒、发展慈善事业的第一步棋。毕竟,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除了税收政策之外,还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激励作用不明显、社会舆论不成熟等因素,这还需要有关部门不断抛出第二枚、第三枚棋子,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及监督体系,为全民乐善好施提供多层面的服务和保障。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支持和发展慈善事业”,加之“现在大多数企业都愿意投身慈善事业、回报社会”,这应该说是国人发展慈善事业的一个绝好契机。笔者以为,对于政府而言,当务之急就是要构建一个更完善的慈善事业机制,改善慈善事业的环境,比如税收环境、法律环境、舆论环境等。对于公众而言,则要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不必对富人捐款的动机纠缠不休。即便真有“动机”,也是双赢的结果,公众照样能得到实惠,实惠不比什么都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