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1月22日电(屈明光、陶丽娟)昆明8岁男童徐某因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致残一案日前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男童获赔6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3日,原告徐某在昆明市晋宁县新街乡安乐办事处杨家河抽水站旁玩耍时,爬上旁边的变压器,当即被电击致右臂烧断、腹部和会阴部等处被烧伤,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被告晋宁供电公司、晋宁县水务局和晋宁水利公司仅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致其在伤势未愈的情况下出院。另经确认,这一变压器为距地仅有1.3米的10千伏高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2.7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今后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 1127738.6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变压器致伤的原因系设置未达到安全高度,变压器产权人晋宁水利公司在管理人晋宁供电公司1997年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后、直至事故发生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而管理人也未对产权人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产权人的不作为行为与管理人的放任行为共同造成了原告人身受损的法律后果。原告监护人在事故发生时不在场,也无法预见,而且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变压器未达安全高度,故监护人无过错。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晋宁水利公司、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62633.2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48.69元,由原告负担6139.48元(免交)、晋宁供电公司负担2762.76元、晋宁水利公司负担644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