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优惠征订期限:
即日起至2005年12月10日止。优惠征订期间,客户可根据签约量享受一定比例的赠送,具体见优惠办法第六条。
二、 优惠征订原则:
广西电视台各频道2006年广告优惠征订是我台与广告主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签订2006年广告播映权购买合同。
三、 优惠征订政策:
1、 按2005年7月1日(生活频道为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各频道价格表征订2006年的广告时段。
2、 征订的范围为2006年广西各频道所有广告段位(包括热点段位、普通段位和推广活动),先订先得。
3、 2006年1月1日起,广西电视台所有频道将按照2006年新的价格表执行。
四、 优惠征订资格:
1、 征订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进行资格确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正本(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征订的除外)。
2、 广告公司除以上两项之外,还需出具代理企业的媒介代理委托书。
3、 欠款客户谢绝签约。
五、 优惠征订付款方式:
1、 签约客户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定金,定金用于冲抵2006年12月份或播出最后一个月的广告费。定金到广西电视台账户后,签约合同方为有效。
2、 签约广告款到安排播出。
六、 违约责任:
凡签约的客户,应按合同播出广告并按照本指南第五条按期支付广告费,若未能履行征订合同或按时付款,我方有权中止合同、没收定金,追回其享受的本次征订合同的折扣,并保留追究其他实际损失的权利。
七、 其他说明:
1) 各段指定正一或倒一条加收30%;正二或倒二条加收20%;正三或倒三加收10%(如遇栏目或剧场冠名,则正三或倒三条加收10%变为正四或倒四条加收10%,依此类推);只购买周六、周日广告价格加收20%。
2) 非标准长度广告价格计算:20秒价格=1.2×15秒价格;30秒以上价格=30秒价格×(实际长度/30)。
3) 公益广告按所播出段位广告50%收取。
4) 晚间各段位广告播出漂移15分钟、白天广告播出漂移30分钟视为正常。
5) 广告播出异议查询必须在广告播出之日的次月底前提出。
6) 制作费用:30秒以内,字幕广告制作费2000元,增添文号等收费1000元。
7) 广告播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下计划单,并将拟播广告带送达。广告播出如有变更,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签章的形式通知。
8) 因宣传需要等,本台有权调整广告播出日期和时间,并不承担调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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