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王世新)婴儿生病忙不过来,可是请来的育儿嫂工作第二天就因故请假回了家,直到一周后才回到岗位上,这时孩子的病基本好了。雇主气愤地与其解除了合同,并要求家政公司返还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
23日,家住百花小区的傅女士来到本报接待室。据傅女士介绍,不久前,她刚刚三个月的孩子因为天气突变发起了高烧,并因此引起了胃肠道功能紊乱,傅女士也因为天气关系生了病。由于实在忙不过来,她就从阳光大姐家政公司环山路店雇用了一名姓邢的育儿嫂,并交纳了50元的成交费和27.5元的管理费用。
11月14日,这名姓邢的工作人员来到傅家试工,由于经验丰富、手脚麻利,让傅女士一家非常满意,就于当天和这位邢女士签了合同,下午3时许这位邢女士称要到店中交合同便先离开了。晚上9时许,邢女士突然打来电话称,自己家里有急事,明天必须回去,至少在家呆三天。毕竟这也不是小事情,傅女士也不好意思说不,就同意了。随后的几天傅女士忙得不可开交,实在没有办法了,只好向家政公司求助,希望能先调过一名育儿嫂代替一下,公司不久又调来一名工作人员,但此人只是一般的家政人员,傅女士对此人并不满意,只好让其先回去,而家政公司称暂时没有其他工作人员了,傅女士一家只好耐着性子等邢女士。
直到一周后邢女士才又出现在傅女士家中,并向其道歉。但此时孩子和傅女士的病基本都好了,这让一家人非常生气,本来想要长期雇用育儿嫂的傅女士也因此改变了主意,不但与邢女士解除了合同,还要求家政公司退还当时的成交费和管理费,她认为是工作人员首先违约,而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和协调的义务。
在服务合同里,记者看到关于服务人员的条款除了第四条写到,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继续进家服务(特殊情况酌情处理),必须提前一周分别通知雇佣方和家政公司,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解除合同外,其他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据阳光大姐家政公司环山路店的毛女士介绍,他们知道此事,但由于成交费属于中介费性质,只要介绍了就要交纳,而现在雇主和工作人员已经解除了合同,因此也不存在管理费返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