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专电(李华良 容安才)在北京,拆迁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如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将会受到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拆迁资质或拆除施工资质等处罚。
北京市建委11月初发出了《关于加强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22日,建委要求各单位贯彻实施,以保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能再将拆除工程转包、分包。
《通知》明确,拆迁现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另外,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