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艳秋通讯员崔宪伟)昨天从市劳动局获悉,从即日起本市劳动部门开始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工作,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如实介绍就失业。尚未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且无自谋职业要求的人员,应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推荐就业岗位建议,对两次拒不接受推荐的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市劳动局下发通知就失业保险金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聘任)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申报手续,并填报《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审核表》,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原参保地。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失业原因、缴费状态后,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出具意见,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失业人员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出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津失险支字7号),并录入相应信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规定,凡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重新就业:失业保险待遇封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含单位从业、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后,凭劳动力管理部门开具《就业通知书》,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封存手续。自谋职业:应先进行就业登记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助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主动退回领取营业执照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后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录(含从事公益型岗位工作)及其他停止自谋职业行为的,应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距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年限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足整年的部分不予计算。自谋职业人员因经营失败再次失业,要求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歇业批复》,在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并进行失业登记后,恢复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失业期间:积极求职接受服务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如实介绍就失业状态,其中实现再就业及其他不符合继续申领的,应持劳动力管理部门开具的《就业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待遇封存手续。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失业人员日常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工作,要认真审核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及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确认发放资格。对具备就业能力且申领失业保险金已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重新审核其申领条件,其中对尚未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并无自谋职业要求的适龄人员(男年满45岁以下,女年满35岁以下),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推荐就业岗位建议,对两次拒不接受推荐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对就业困难的,主动向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情况,开展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