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11月30日撤销在全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设立的“581”廉政账户。今后,各级领导干部对确实拒收不了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机关。(1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自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纪委首倡并开设“581”(意为“我不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相继在银行开设了诸如“981”、“510”、“5981”等类似的“廉政账户”。据报道,山东济南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一直保持着平均日进1万元的速度;沈阳“慕马案”被查处后的2001年8月至10月两个月时间里,其廉政账户猛然进账400万元;黑龙江自2001年2月至今,5年时间全省、市(地)廉政账户也收到存款上千万元!
然而,对廉政账户的质疑和争议却始终没有停息。反对者认为设立“廉政账户”的法规法纪依据不足,降低了党员干部的自律标准,容易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他们依据的事实是,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官员借着“廉政账户”做“秀”:反腐风声急,就小来小去入账“意思意思”;无法鲸吞的“黑色收入”,则进账“公示公示”,摆出廉政姿态图谋蒙骗过关,避过风头则悠哉乐哉,我行我素。正因为如此,浙江、辽宁等地已陆续撤销了廉政账户,并赢来了一片叫好之声。
诚然,“廉政账户”是一项事后补救制度,不是反腐的治本之策,但在当今特定时期,它作为一种特殊措施的存在是必要的,切勿一“撤”了之,也请慢为其“撤”喝彩!
首先,“廉政帐户”打消了某些贿款上交者的顾虑情绪,为那些想悔过自新的干部提供了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特别是为那些长期担任要职,贪欲不是很强,但由于种种原因,积少成多形成巨额“灰色收入”的干部,提供了一条化解“灰色收入”的最佳出路,解决了他们愿意上交但又不想以实名上交组织的难题,使一些可能被受贿者据为已有或挥霍的钱回到人民手中。
其次,当事人主动、直接把钱交到账户里,或让一部分藏在暗处的腐败分子主动“走出来”退赃,可大大降低检察机关追赃及查处的工作量,减少反腐败成本。
第三,“廉政账户”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凸现了一种人文关怀。这与我们倡导的“教育感化为先,法律制裁殿后”的反腐思路可谓异曲同工。因为人性总是有弱点的,任何人犯错误是必然的,不犯错误是偶然的。犯了错误之后,如果能主动采取一种行动来改正自己的错误,那么,作为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对这种行为应该是欢迎,而不应该是拒绝!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廉政账户效果不太理想,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和防止资金外逃等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有关,也与社会对这一制度过于倚重、期望值过高有关。当务之急,不应该在“撤销”二字上做文章,而应该在怎样完善上动脑筋,诸如在存入廉政账户的时间与取得违法所得的时间之间,规定一定的时间期限;取得的违法所得要与一次性存入廉政账户的数额相同,否则视为规避纪律,有占有故意,要予以追究责任等等。
反腐没有灵丹妙药,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廉政账户”还是且慢撤销为好。只有正视“廉政账户”的先天性不足,并及时弥补它的“缺陷”,方能使之成为真正的反腐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