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22日晚上18时30分左右,邢台市民马女士和三岁的儿子骑着电动车行至郭守敬北路桥西财政局附近时,不幸连人带车栽进一个井盖在一旁的水表井内,电动车前身报废,马女士和儿子不同程度受伤。当马女士就相应赔偿寻找各相关单位时,邢台市供水总公司和桥西财政局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马女士的赔偿陷入困境。
22日晚18时30分左右,马女士载着儿子买菜回家,当电动车行至郭守敬北路桥西财政局附近时,由于附近有树,光亮不足,马女士连车带儿子一起栽进1米多深的水表井内,而盖子就在水表井口不远的地方,三岁的小儿子鼻血不止,额部撞肿,马女士全身多处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医院检查,尚无大碍。
但当23日马女士就相应赔偿寻找各相关单位时,邢台市供水总公司和桥西财政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邢台市供水总公司认为,作为用户单位的桥西财政局应该负担全部责任,因为按照双方供水协议,桥西财政局负责水表井的日常维护。桥西财政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则告诉记者,如果井盖丢失,桥西财政局没有补充上,那么他们就承担全部责任,现在的情况是盖子曾经丢过数次,迫于无奈,他们不得不换上了水泥井盖,但水泥井盖不知被谁在何时又给搬到一边了,这样的话,如果让桥西财政局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不妥。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邢台德盛律师事务所的张旭辉律师。张旭辉律师认为,此案例应适用于《民法通则》里面的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作为水表井实际管理者的桥西财政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它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张旭辉说,但是,如果供水总公司是水表井的所有人,而它在协议中对水表井的管理和维护又不明确,那么供水总公司也应该根据其过错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