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日报》报道,作为能源大省的山西,长期以来,因种种原因致使其形成了产品初级化、管理粗放型的能源利用格局。为此,该省日前出台了《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把节能降耗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山西以立法形式促进能源节约,对于我们如何进一步提高节约成效,起到了很好的启示作用。节约,离不开相应的法规作保障。
时下,面对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府号召,全国上下一场提高公民节约意识的活动正在进行当中,不少的新闻媒体辟出专栏进行讨论,社会公众纷纷建言献策。比如办公室搞无纸化传输,双面打印,少开空调;又如生活中用脸盆洗脸,宾馆中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饭店里吃多少点多少,杜绝铺张浪费等等。然而,这些建议,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到实处,的确是个未知数。
我之悬想并非杞人忧天。我们知道,与过去相比,如今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而我们所倡导的诸如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等等,从全国范围来讲固然“积腋成裘、聚沙成塔”,可对于家庭及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言,无异于九牛一毛,并且,不少节约举措是以牺牲其一定的使用便利为代价的,有些人宁肯多负担部分费用,也不愿忍受那份麻烦。居民个人消费尚且如此,机关单位更自不待言。在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眼里,反正花费多少皆由公家来出,不涉及自身利益,于是,即便单位的自来水流成了河,即便走廊的灯光“与日月同辉”,我自岿然不动。
意欲使种种节约之举早见成效,仅凭道义劝说远远不够。除此而外,有两条便捷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借助市场价格杠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比如有些地方对居民用水、用电采取“阶梯式”计价方法等,但毕竟由于各项资源事关国计民生,对其价格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伸缩必须有度,不可草率为之。二是强化法规制度建设,通过行政手段予以约束。在节能环保工作搞得有声有色的国家和地区,如欧盟、韩国、新加坡等,皆有所施。我国亦可结合实际,出台宏括性的节约法规。
我们常讲,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过去,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确实已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如今,针对资源节约问题,令我国的相关法规再行臻于缜密,既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由之路。
(周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