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死而复生”留遗嘱?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母亲去世7年后突然“复活”,并不顾其他儿女们的利益,“偏心”办理“阳间”房产事宜,把自己名下的4间房屋产权办理给小儿子王明(化名)一人。母亲怎能“死而复生”?
8个子女中有3人认为这完全是一出“阳事阴办”的闹剧,遂将颁证的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作为被告、王明列为第三人告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颁发的房产证。
记者11月23日了解到,兰州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管局给王明颁证所依据的《房屋买卖契约》以及《委托合同书》所签订的时间均在王明之母去世之后,可以断定以上证件是虚假的。房管局没有严格审查就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依法撤销了该房产证。老母亲“死而复生”?
王母于1996年去世,其在兰州市城关区有4间房屋。
8年后,子女们发现母亲的4间房屋被弟弟王明办到了自己名下,兰州市房管局在未通知其他子女的情况下,给王明颁发了房产证。
8个子女中有3人认为其弟王明编造假身份证、假电话号码,让去世母亲“复活”,以假《房地产买卖契约》骗取了房产证。
房管局认为颁证合法兰州市房管局辩称:2004年1月,王明委托他人持《房地产买卖契约》、身份证、《委托合同书》等证件和材料来房管局申请办理其母亲的房产转移过户手续。经过房管局工作人员审查,认为申报手续合法有效,实地勘丈后认定该房屋权属来源清楚,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合法有效。王明:母亲留有“遗嘱”
王明认为,《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就本案而言,4间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其母亲,没有共有人,其母在1996年2月20日立下“遗嘱”,将其法定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小儿子一人继承,“遗嘱”合法。
王明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赠房屋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的颁证行为合法有效。 去世7年还签合同?
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王明的母亲取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院内4间房屋的所有权,兰州市房管局向其颁发了房产证,王母将房产证交给王明保管,同年王母去世。
2004年1月,兰州市众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派人持办证介绍信、王母的房产证及王明与其母所签的所谓《房地产买卖契约》、身份证,王明与其母2003年12月2日所签的《委托合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上诉又撤诉11月23日,原告代理律师、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的杨学荣律师告诉记者,该案件宣判以后,王明对法院判决不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王明又撤回了上诉请求,该判决内容生效。杨律师说,最后查实,王明持有的所谓母亲的“遗嘱”也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