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友拉入色情聊天室 公安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批捕 检察官认为情节构不成犯罪———
随着今年网络视频的发展,“网络色情”最近又出现了新“变种”———“裸聊”。从今年的8月起,福建、浙江等地媒体开始曝光“裸聊”案件,随即引起公安部等部门的注意。
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开始联手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11月14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布,警方已接到群众举报的“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
记者今天上午从东城检察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受理了一起网上“裸聊”案。据了解,这是东城首例“裸聊”案件,也是本市首次公布的该类案件。
本市巡检聊天室
筛出“裸聊”首案
现年43岁的柴某是北京某单位的临时工,负责单位的电脑维修。平日里,柴某工作之余最大的爱好便是网上聊天。今年7月底,与柴某交谈甚欢的网友“大大”(男性)突然告诉柴某:“带你去个好地方———视频聊天去!”于是柴某按他的指点来到了263网站“E话通”视频聊天的“少妇”聊天室内。
出乎柴某意料的是,这竟是个“裸聊”室,里面有男有女,加上柴某有5男1女共6人,其中一对竟是夫妻。在聊天室内,大家都“裸聊”,展示自己的身体,夫妻则更有展示性交动作的。而加入此聊天室的都必须是“网络好友”,靠“熟人”介绍获得密码才能加入。柴某很快就沉迷其中。
8月9日,北京市网络监察部门在263网站上巡检时发现,这个名为“少妇”的聊天室内的5男1女正在进行淫秽表演,后经侦查找到了6人中的柴某。柴某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东城检察院提请批捕。
“裸聊”嫌犯难定罪
专家学者齐“会诊”
关于柴某参与“裸聊”的案件的定性,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赵隔华、韩晓荣告诉记者:“依案件情节很难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现有法律不宜按刑事犯罪处理。因为,第一,该聊天室能进去的都是参与的表演者;第二,据公安机关介绍,该聊天室的点击率无法统计。”
赵隔华介绍,对于网络色情活动,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便出台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里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要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图片和文字的数量来进行处罚。但是对‘裸聊’这样的视频色情犯罪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给定罪带来了难度。”
韩晓荣检察官说:“对于色情表演,一般情况下是根据组织淫秽表演罪来进行处罚。但是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在一个场所以表演的形式传给观众,但本案又不完全符合,且柴某不是组织者。”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裴广川认为,该案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妥,因为“身体≠物品”,“目前,法律关于‘裸聊’的明确规定出现了空白,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从刑事和舆论上进行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张志勇分析说,在网络“裸聊”的惩罚措施问题上,日本、美国都定了“有伤社会风化罪”等相关刑罚。他建议目前可用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劳教等形式加以规范。
“裸聊”的三大问题
“同性裸聊”算犯罪吗?
韩晓荣检察官认为,“裸聊”对象的性别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若涉及非法牟利、组织淫秽表演等,“裸聊”的对象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都构成犯罪。“同性间的‘裸聊’,若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也是应该介入的。”
夫妻之间或者说一对一非有组织的、非赢利的激情聊天是否构成犯罪?
赵隔华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更多的是取决于人们的自身素质与认识。就目前而言,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裸聊”对青少年的影响怎样?
据报道,不少青少年因迷恋上“裸聊”导致成绩下降、离家出走,甚至引发如强奸、盗窃等犯罪。
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教师张晓辉认为,“裸聊”对于青少年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对学业、身体成长等危害极大。她建议学校家庭应做好青春期孩子的“性教育”扫盲,不应加以禁锢。
全国部分典型案例
河南商丘
成立“裸聊”网站
大学毕业生被捕
2004年5月,毕业于某大学计算机系的卢尚海与张洪军、杜庆明在网上开设了聊天网站,招募了女主持3200名,以从跳舞、唱歌、聊天到“性表演”等,吸引了用手机付费的近2万名会员,非法获利15万余元。
今年10月12日,3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捕。
福建三明
聊天室暴露生殖器
环保官员是幕后人
今年5月,三明市大田县环保局监测站副站长郭兰海上网申请了“E话通”账号,在聊天室与网友进行视频聊天。8月以来,其先后加入“少妇”、“夫妻”等聊天室,与其他用户相互进行暴露生殖器、乳房、手淫等淫秽表演。10月11日,郭兰海被抓获。本版撰文/记者张丽锦
目前网上存在的3种类型的“裸聊”
一是有人组织淫秽表演,从提供网络场所到诱导纵容,再到有职业“裸聊”者,目的就是牟取暴利二是网上公共会议式的,互相进行淫秽表演,这和在公共场合进行此类活动无本质不同三是一对一式的,别人看不到<
随着今年网络视频的发展,“网络色情”最近又出现了新“变种”———“裸聊”。从今年的8月起,福建、浙江等地媒体开始曝光“裸聊”案件,随即引起公安部等部门的注意。
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开始联手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11月14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布,警方已接到群众举报的“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
记者今天上午从东城检察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受理了一起网上“裸聊”案。据了解,这是东城首例“裸聊”案件,也是本市首次公布的该类案件。
本市巡检聊天室
筛出“裸聊”首案
现年43岁的柴某是北京某单位的临时工,负责单位的电脑维修。平日里,柴某工作之余最大的爱好便是网上聊天。今年7月底,与柴某交谈甚欢的网友“大大”(男性)突然告诉柴某:“带你去个好地方———视频聊天去!”于是柴某按他的指点来到了263网站“E话通”视频聊天的“少妇”聊天室内。
出乎柴某意料的是,这竟是个“裸聊”室,里面有男有女,加上柴某有5男1女共6人,其中一对竟是夫妻。在聊天室内,大家都“裸聊”,展示自己的身体,夫妻则更有展示性交动作的。而加入此聊天室的都必须是“网络好友”,靠“熟人”介绍获得密码才能加入。柴某很快就沉迷其中。
8月9日,北京市网络监察部门在263网站上巡检时发现,这个名为“少妇”的聊天室内的5男1女正在进行淫秽表演,后经侦查找到了6人中的柴某。柴某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东城检察院提请批捕。
“裸聊”嫌犯难定罪
专家学者齐“会诊”
关于柴某参与“裸聊”的案件的定性,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赵隔华、韩晓荣告诉记者:“依案件情节很难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现有法律不宜按刑事犯罪处理。因为,第一,该聊天室能进去的都是参与的表演者;第二,据公安机关介绍,该聊天室的点击率无法统计。”
赵隔华介绍,对于网络色情活动,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便出台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里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要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图片和文字的数量来进行处罚。但是对‘裸聊’这样的视频色情犯罪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给定罪带来了难度。”
韩晓荣检察官说:“对于色情表演,一般情况下是根据组织淫秽表演罪来进行处罚。但是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在一个场所以表演的形式传给观众,但本案又不完全符合,且柴某不是组织者。”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裴广川认为,该案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妥,因为“身体≠物品”,“目前,法律关于‘裸聊’的明确规定出现了空白,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从刑事和舆论上进行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张志勇分析说,在网络“裸聊”的惩罚措施问题上,日本、美国都定了“有伤社会风化罪”等相关刑罚。他建议目前可用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劳教等形式加以规范。
“裸聊”的三大问题
“同性裸聊”算犯罪吗?
韩晓荣检察官认为,“裸聊”对象的性别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若涉及非法牟利、组织淫秽表演等,“裸聊”的对象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都构成犯罪。“同性间的‘裸聊’,若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也是应该介入的。”
夫妻之间或者说一对一非有组织的、非赢利的激情聊天是否构成犯罪?
赵隔华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更多的是取决于人们的自身素质与认识。就目前而言,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裸聊”对青少年的影响怎样?
据报道,不少青少年因迷恋上“裸聊”导致成绩下降、离家出走,甚至引发如强奸、盗窃等犯罪。
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教师张晓辉认为,“裸聊”对于青少年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对学业、身体成长等危害极大。她建议学校家庭应做好青春期孩子的“性教育”扫盲,不应加以禁锢。
全国部分典型案例
河南商丘
成立“裸聊”网站
大学毕业生被捕
2004年5月,毕业于某大学计算机系的卢尚海与张洪军、杜庆明在网上开设了聊天网站,招募了女主持3200名,以从跳舞、唱歌、聊天到“性表演”等,吸引了用手机付费的近2万名会员,非法获利15万余元。
今年10月12日,3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捕。
福建三明
聊天室暴露生殖器
环保官员是幕后人
今年5月,三明市大田县环保局监测站副站长郭兰海上网申请了“E话通”账号,在聊天室与网友进行视频聊天。8月以来,其先后加入“少妇”、“夫妻”等聊天室,与其他用户相互进行暴露生殖器、乳房、手淫等淫秽表演。10月11日,郭兰海被抓获。本版撰文/记者张丽锦
目前网上存在的3种类型的“裸聊”
一是有人组织淫秽表演,从提供网络场所到诱导纵容,再到有职业“裸聊”者,目的就是牟取暴利二是网上公共会议式的,互相进行淫秽表演,这和在公共场合进行此类活动无本质不同三是一对一式的,别人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