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供本报消息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东城检察区检察院了解到,43岁的柴某因在网上进行“裸聊”而被公安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向该院提请批捕。由于对柴某的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部门处理。
案情:网上搞淫秽活动被抓
43岁的柴某是北京某单位的临时工,他平时最大的爱好便是上网聊天。今年7月底,经一名网络好友的介绍,柴某进入263网站一聊天室内后,看到里面有4男1女,大家都赤身裸体相见。起初还有些不好意思的柴某很快从中找到了刺激,整天沉迷其中。8月9日,北京市网络监察部门在巡检时发现,这个聊天室内的5男1女正在进行淫秽表演,后经侦查找到了6人中的柴某。柴某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东城检察院提请批捕。
困境:惩罚裸聊卡壳法律空白
接到此案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对如何给柴某参与“裸聊”的案件定性犯了难。法律上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以及聚众淫乱罪都难以靠得上。
检察官赵隔华告诉记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通过光盘磁带和录像带等传播淫秽物品,在网络上公然贩卖传播也属于此案的定案范围之内,而进入“裸聊”室必须经过熟人介绍获得密码才能加入,陌生人进去得不到认可会被踢出局。因此,按传播淫秽物品罪给柴某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此外,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图片和文字的数量来进行处罚。该聊天室的点击率无法统计,也给定罪带来了难度。而柴某的行为又不能定罪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他不是版主或者是组织者,更没有召集网友看表演。现实生活中的聚众淫乱罪是指在一个房间,几对男女在进行淫乱,网络上是在通过信息传播把视频传送到一个房间,相互之间进行观看,构不成聚众淫乱罪。
专家:建议定“有伤风华罪”
据了解,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开始联手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对于网络“裸聊”的惩罚措施问题上,日本、美国都定了“有伤社会风化罪”等相关刑罚。而目前我国对视频色情活动没有法律上的定罪依据。赵隔华认为,裸聊应属于道德行为规范范畴;律师李霄林称,柴某的行为可以按违反公序良俗进行治安处罚,但法律上没有。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立法部门应针对以裸聊为重点的网络色情信息和不良行为予以规范,在最大程度上控制不良信息的蔓延和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