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学期期末考试开始,武汉大学将设立无人监考考场,尝试实行无人监考的“诚信考试”,但前提是希望实行无人监考班次的全班同学,此前必须集体做出承诺无一人作弊,否则就要取消全班所有同学的成绩。(2005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一人作弊,全班的同学都会遭遇“池鱼之殃”,如此的制度,在武汉大学学工部部长看来,是一种与高度信任对等的惩罚机制,是同学认可的集体荣誉行为。但我相反认为,如此的处罚方式和封建时代的“株连”无异,有悖现代文明和人性化管理,更难以让人信服口服!
当然,搞承诺式“一人作弊全班受累惩罚机制”,从表面上看,是将个人的作弊和全班其他同学的利益联系起来,能加大作弊的风险,来强化个人的责任意识,降低道德风险,以期达到考生诚信考试的目的。而这所有的一切是建立在道德幻象的假想之中,实际上,“一人作弊,全班受罚”是多重主体之信用及责任相捆绑,是将个人责任风险强加给集体之上,是“一棍子都打死”的“株连”做法,是以集体荣誉之名侵犯了其他学生的正当利益。试想,如果一个作弊,那么其他的人是要被迫遭受不白之冤,这样的制度还有什么公平和正义可言。在这样的不公制度下,相信更多的人会对此胆战心惊,因为意外的风险就在某个不经意处。如此的制度,又怎么让人心服口服去自觉遵守达到满意的效果呢?最多,换来的只是一厢情愿!
进一步说,一个人出于意愿选择了不法行为,他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罪及他人。谁犯错,谁负责,有利于责任明晰,也能让受惩处者和上上下下都心服口服。而“一人作弊,全班受罚”则造成责任追究的泛化,变相减轻了当事人的责任。而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罪止其身”,不滥罚无辜,所以作为管理部门的管理也应该符合法律的要义和精神,不能搞“株连”,让人人自危。
诚然,站在管理的角度来看,用“株连”处罚的方式有利于降低自己的管理成本,但是以丧失人性为代价的。管理理应以服务和人性为上,而不是管理而管理。况且,如此“株连式”做法早被历史遗弃,充满着非人性化和强制的因素,是管理的一种倒退,作为高校更应与时俱进,不应该对此强化,不管以什么样的名义,就算以集体名誉之名。从根本上说,管理水平提升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需要与是俱进。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需要有更高质量的人性化的制度,引导人们形成更好的规范,而不应该纠缠于缺少人性的“株连”之类的“妙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