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获悉,为使税收收入增长的乡镇可以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南昌市财政每年将筹集2000万元,对经济发展快、当年税收收入增幅高、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当年财政收入平衡的乡镇给予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据了解,凡当年实现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的乡镇,该市财政按其当年地方税收增幅和增量给予奖励,增幅越高,奖励越多;增幅为负数的,不享受奖励;其中,地方税收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同时,根据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将纳入奖励范围的乡镇按县区划分为三类,A类是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前三位的县区,B类是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前四到前六位的县区,C类是在全市人均财力排名第七位以后的县区。
此外,奖励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安排用于违反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开支项目;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各乡镇引税、收“过头税”,对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励资金的,该市财政除如数予以扣回外,还将停止其下年度奖励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熊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