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兰州市房管局违规给“面点王”颁发的房产证 判决“中维大厦”产权归兰维集团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姚智)“中维大厦”因官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产权归兰维集团所有,但是在兰维集团申请执行判决时,却发现“中维大厦”部分楼层房屋产权已归甘肃面点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点王”公司),兰州市房管局并给其颁发了“中维大厦”房产证,从而酿成了我省一起“司法权”和“行政权”打架的官司。
11月21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为这起官司画上了句号,该院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兰州市房管局给“面点王”公司颁发“中维大厦”房屋产权证。
“兰维”“中创”对簿公堂1994年6月,兰维集团与中创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建设位于兰州市正宁路、柏道路开发小区1号综合楼,取名为“中维大厦”。
随后,兰维集团与中创公司在履行联建合同时发生纠纷,兰维集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兰州市中院对此案审理并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创公司退回兰维集团投资款594万余元及经济损失200万元,如中创公司不能付款,则“中维大厦”产权归兰维集团所有。
“中维大厦”竟归“面点王”中创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兰维集团依据兰州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4年9月20日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中维大厦”部分楼层房屋产权已归他人所有。
原来,早在1999年12月13日,兰维集团与中创公司共同建设“中维大厦”,期间,中创公司就与“面点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格将“中维大厦”第4至8层、12层的房产卖给了“面点王”公司。
随后,“面点王”公司向兰州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请求房管局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0年1月21日,房管局给“面点王”公司颁发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至此,“中维大厦”第4至8层、12层的房产归“面点王”公司,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履行。
房管局被推上被告席兰维集团认为,兰州市房管局将未竣工楼房的产权证颁发给“面点王”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兰维集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给“面点王”公司颁发的房屋产权证。
一审判决撤销房产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供其他相关证件。而兰州市房管局在“面点王”公司没有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给“面点王”公司办理了初始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规定。
庭审期间,兰州市房管局认为,“中维大厦”的开发商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其给“面点王”公司颁发产权证是转移登记。
针对房管局的说法,一审法院认为,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房管局就可以给其办理房产证。因此,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与房管局颁证时所要进行的审查没有必然联系。房管局在审查“面点王”公司申请颁发房产证的过程中,将尚未竣工的房产权给“面点王”公司,给后来依法取得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兰维集团的权利造成了实际的影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兰州市房管局给“面点王”公司颁发的该房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宣判后,兰州市房管局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对此案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并认为,本案争议房产属于新建房屋,对其申请属于初始登记,而“面点王”公司在为该房屋申请登记时,“中维大厦”仍属于在建房产,尚未竣工,其根本无法提供房屋竣工的验收资料。可见,兰州市房管局在相关证明材料不齐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完全履行对申请资料的审查职责,向“面点王”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日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郝冬白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