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吴大凡因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而入住医院。在第一次入院治疗过程中,医院为吴大凡进行了切开固定术。术后不久,医院以床位不够、需要腾床为由,劝说吴大凡出院。而吴大凡感到伤口仍有不适,所以请求留院观察几日,但是在院方执意劝说下,无奈出院。不久,吴大凡出现了术后感染。其后,吴大凡二次入院。而二次住院后,吴大凡的病情竟发展成为外伤性骨髓炎。原告观点
吴大凡认为,自己发生术后感染是由于院方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的,院方实施手术的时间不恰当,不符合手术规定,并且二次入院后医院方治疗不积极,最终导致自己病情发展为外伤性骨髓炎,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观点
医方认为,原告的术后感染属于切开固定术的并发症,原告病情本身存在有影响骨折愈合的因素,并且原告年龄较大,抵抗力降低,从而导致其病情发展成骨髓炎。医院提出,原告的情况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结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手术操作是否得当以及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故被告方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法庭委托下,相关部门随后作出鉴定结论:医方行为存在过错,本起医疗纠纷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宣判结果
此案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原被告系医患关系,原告因外伤入住被告医院,被告虽然诊断明确,但是手术时间不恰当。原告的术后感染,在考虑并发症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原告手术操作不当的可能。在被告为原告行左小腿内固定物取出术后,关闭伤口、消毒措施和使用药物等方面均有过错。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合议庭”认为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由此,“法庭”宣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吴大凡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