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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11月29日01:07 来源: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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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芜湖某日化公司经理许正全带着法院的判决书,再次找到记者述说自己借钱帮助他人,到期后却得不到还款的事情。他无奈之下将芜湖一街道办事处和一家企业告上了法庭。记者了解到,身为公司经理的许正全同时也是一名区政协常委和私营企业协会会长。他表示,自己和街道办事处对簿公堂实属无奈。5年前,芜湖对一次性餐盒带来的“白色污染”进行全面“清剿”。芜湖镜湖区赭山办事处境内的一家印刷包装公司抓住这一机会,想投资一个生产环保快餐盒的项目。由于资金不足,该公司法人代表张善汉求助于镜湖区政府。为了扶植这个环保项目,镜湖区政府和赭山办事处领导出面找到了许正全,请求其帮忙解决资金难题。在得到许的同意后,赭山办事处和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20万元用于该公司的“纸浆模塑快餐盒”项目,借款期限为6个月。该公司收到钱后,由赭山办事处出具收据。此后,由于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等原因,又先后向许正全借款60万元,至此,借款总数已达80万元。借款期满后,许正全要求该公司和赭山办事处还款。但该公司答复说,他们的企业就要改制了,等改制后再还。为了讨回借款,许多次找到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2002年6月26日,镜湖区召开了落实还款事宜的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承诺:借款公司改制后一次性归还许正全借款的期限为2003年12月底。数年来,该公司除了支付许6000元利息外,再未还款。为此,今年8月初,许正全将镜湖区赭山街道办事处和该借款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还借款80万元,利息损失61万元,合计人民币140多万元,并承担诉讼费。9月2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芜湖市镜湖区赭山办事处和该借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许正全人民币80万元和利息10万多元,本案受理费2万多元由两被告负担。法院判决后,两被告没有上诉,但也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为此,11月初,原告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11月8日,法院向赭山办事处下达了相关文书,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所欠款项仍未归还。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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